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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试衣间男女发生性关系不违反刑法

  • 发布时间:2015-07-16 17:57:21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被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今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此视频一经发出,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热议。有不少网友怀疑是品牌营销,也有网友猜测是当事人自己发布。那么,传播北京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和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法宝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

  传播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

  律师:视频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由公安机关鉴定

  由于视频被大量传播,那么,传播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对此,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表示,7月14日网上流传的试衣间不雅视频,已经在相当范围内得到了传播,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段视频已经符合了 “淫秽物品”定义中“露骨宣扬色情”的要件。但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还需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许蓉认为,视频中男女当事人的行为,从道德上说,肯定是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服装店本身应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但是比较特殊的是,试衣间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还存在争议。如果该二人只是出于满足自身“特殊需求”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不雅视频中的行为,没有影响到其他人。从法律上来说,还构不成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可一旦其制作的不雅视频被传到网上,不管是制作者上传还是由他人上传的,都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很显然,这段视频的传播范围已经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的追诉标准,传播范围相当广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达到可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法宝律师认为,如果是网站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而传播“淫秽物品”,那么,属于营利目的的一种则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律师: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 则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上传或传播视频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李法宝表示,如果是无关的第三人传播该视频,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捍卫自己的权益或保护自己的隐私。许蓉则认为,如果视频是制作者自己制作,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上传互联网的,纯属自愿行为,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由于视频内容涉及到色情内容,如果他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中的一人未经对方同意即擅自将视频发布到网上,造成视频大范围传播,则严重侵犯了未同意方的个人隐私。

  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不构成

  视频主角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许蓉表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二位的不雅行为并不是当众发生的,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法宝表示,如果说仅仅是一种炫耀或其他的目的,一般来说不宜以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来论处,况且目前来说,当事人在网上发布自己的带有某些色情色彩的图片,一般来说,刑法也没有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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