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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部署上市公司债券年报披露

  • 发布时间:2015-01-06 02:26: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5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2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2015年4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时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债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如期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按照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发行人概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按时偿还情况、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等内容。

  通知规定,2013年度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披露2014年度业绩预告;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此外,2013年度亏损且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公布业绩预告的前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业绩预告之日停牌一天,并于停牌当日发布停牌公告及风险警示公告。公司债券于停牌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实施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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