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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试水“债转股”

  • 发布时间:2016-04-11 07:1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所谓债转股,是指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转变为股权关系。论其优点,对银行而言,债转股有助于减少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拨备覆盖率,潜在的投资收益也可能上升;对企业而言,不仅降低企业负债率,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还增强了企业营运资本,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作为上世纪末为国企脱困祭出的“利器”之一,债转股在当前不良资产急升的背景下受到高关注。

  3月31日,农行2015年业绩发布会上,农业银行行长赵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商业化债转股政策快出了,农行会根据商业化债转股的要求,积极审慎推动商业化债转股。目前农行正在研究,未来将结合即将出台的政策安排和相关实施细则,在客户选择和债务重整流程中积极谨慎操作。”

  无独有偶,招商银行副行长王良明确表态,招商银行对债转股高度重视,目前已专门成立债转股领导小组积极研究方案,在政策、制度、外部环境的成熟及监管要求下稳步推进。建行给出的答复则是“政策在研究之中,目前还没有细化到银行的经营层面”。

  种种迹象似乎都在暗示,债转股重启的脚步渐行渐近。

  比较:

  本轮债转股强调市场化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认为,上一轮债转股的实施经验在顶层推动、企业资质、转股处置及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本轮债转股或将由银行主导,但仍需政府进行顶层设计推动,以便全面有效落实;退出机制方面,在上一轮债转股中四大AMC采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的机制退出持股企业,本轮试点预计借鉴以往经验,先以银行持有股权,而后通过产业资本介入转让股权或企业股权回购的方式进行。”

  当然,也有不同观点。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认为,处理不良资产不仅需要剥离已有存量,更为关键的是降低新生不良资产的产生,而这需要商业银行市场化地贷款投放。上一轮债转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未能有效防止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造成后续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缺乏损失和利润的考核。对比2002年后日本的不良贷款余额的快速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或受益于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贷款的处置。

  一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强调“市场化“原则,或预示着此轮债转股制度设计上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但还是要等待监管细则出台。

  债转股后,银行成为大股东,尽管潜在的收益可能上升,但由于银行本身多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也缺乏产业链整合的能力,这使得其股权投资者的权益和积极作用相对较弱。相比债务,股权投资收益面临很大不确定性。

  平安证券认为,大面积推动债转股的可能性不大,更多可能还是个别试点,同时对于债转股企业资质的认定应该会较为谨慎,以防止将僵尸企业的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和潜在的利益输送发生。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提醒,在具体实施中,债转股短期内对减轻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一定的效果。但要防止成为逃废银行债务的工具,坚持市场化原则,且规模总量上要适度可控。

  猜测:

  银行主导还是政府主导?

  与上世纪90年代末不同的是,这一次,银行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轮债转股采用银行主导进行的概率较高,因为政府主导型更适用于不良贷款率畸高、需快速处理的阶段。亚洲发展中国家这一指标通常超过30%,而目前中国不良贷款余额逾2万亿,不良贷款率约2%,整体可控。”姜超认为。

  招商证券分析师马鲲鹏在最新的报告中指出,如果用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的综合回收金额占不良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来模拟银行作为债转股的承接主体可能的不良回收率,结果显示债转股资产不良回收率的水平高于银行通过传统方式直接转让该资产的回收率近10个百分点。

  不过,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主导债转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约束中提到,“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尽管设有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条款,但如需逐案报经国务院审批,其操作性恐有一定问题。杨凯生建议,如若进行一次性授权,在授权时应设置一系列明确的前置条件——如明确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标准以及市场化操作的基本要求等,以避免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变形,防止损失扩大和孳生道德风险。此外,应在《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表述中增加有关债权可转为股权的内容。

  前述长城资管的工作人员认为,监管部门或出台全新的债转股方案文件,以突破目前法律的限制。

  招商证券认为,银行可以通过债权人“指定实体”持有股权,比如子公司,如若该方法能够实施,或将成为未来不良贷款处置的一种备选方案。

  3月31日,民生银行年报披露,该行持有长航油运、长航凤凰、二重集团、中国秦发及微商银行五家上市公司股权。前述长城资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一类业务属于银行被动持有企业股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不过,由于银行被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较其持有债券的权重大大增加,导致债转股后,银行资本占用将大幅增加。

  事实上,当前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多集中在产能过剩行业,如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将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具体形式上,或采用债转股试点与投贷联动试点配合。”姜超预计,银行或将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AMC),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直接承接银行债务。其中,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GP(普通合伙人),银行理财资金或类似资管计划作为LP(有限合伙人)。

  影响:

  混业经营的积极信号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资产质量监管指标来看,债转股确实可以对报表起到一定的优化效果,从未来资产减值、资本占用等综合因素看,债转股影响并不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未来政策落地,监管限制放开,商业银行也需要量力而为,估计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债转股风潮。但不可否认,这可以看作银行混业经营的一个积极信号。

  平安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认为,债转股虽然能够对于银行账面的资产质量和盈利形成一定改善,但没有改变银行真实的资产质量状况。“不过,由于债转股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银行贷款账面净值之间的差异可能会造成对银行财务指标影响结果的不同,假设基于债权与股权的置换比例1∶1的前提下,根据原债权是正常类贷款(未减值)还是不良贷款(已计提减值)两种类型,债转股的结果有明显的差异。”

  具体而言,如果对于已经被银行划归为不良类贷款的债权进行债转股,对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将形成正面改善。同时,如果银行已经对该笔债权计提了较大幅度的减值准备,那么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负面影响同样将被缓释甚至出现反转。

  值得一提的是,债转股后银行或有问题资本占用增加的现象出现。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的处置期限内(通常是2年)的风险权重为400%;而商业银行持有的一般企业债券风险权重为100%。而一旦超过处置期,权重将成倍上升,届时资本占用水平将更大,分母扩大使得资本充足率降低,补充资本压力更大。

  马鲲鹏认为,当前商业银行自身的债转股实践仍以个案形式推进,未大规模铺开主要因为流程漫长,且没有统一的债转股门槛标准和操作标准,每个项目需以“一事一议”的谈判方式推进。第二,资本占用过高,当前债转股后只能银行表内自持,银行持有股权资产400%乃至1250%的风险权重严重制约了业务规模。

  “金融在解决股权当中遇到的问题时恰恰有一个机制叫优先股。”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提醒称,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当股权价格发生变化,最有效的工具是把债权转成优先股。

  无疑,债转股要真正落地并起到积极的效果,仍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监管细则出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两会上也表示,“债转股”还在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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