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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贷联动融资将有制度规范

  • 发布时间:2015-10-09 06: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蔡颖 赵婧  责任编辑:胡爱善

  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银监会一直在研究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在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将做出制度性安排。

  “银监会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建立科技金融事业部,如果有专门的团队、专门的风控和激励机制,那么将被允许试点投贷联动业务。因为这部分资金投入的时间非常长,普遍需要七八年,所以和传统的贷款不同,其资金运作、不良损失都需要单独考核。银行可以用适当的方式分享未来的股权或者期权,这都将会在制度安排中得以体现。”该人士透露。

  所谓投贷联动是指VC或PE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同时银行跟进为这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早在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明确“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由于《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直接参与投资业务的限制,目前,我国除了国家开发银行拥有唯一一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外,其他筹划布局投贷联动的银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借助海外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进行投资,另外一种是与外部VC/PE合作,按照“债权+认购股权”的模式进行,而认股期权也需要暂时由创投公司或银行的集团母公司代持。

  华瑞银行首席风险官解强指出,银行获取这部分认股期权是抵补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做的依然是贷款,但并非自己投自己贷,如果成立全资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和贷款业务也是独立运作,集团的损益最终通过并表的方式体现出来。

  在监管层看来,投贷联动融资模式能够为缺少抵押物的新兴产业、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业内人士认为,仅凭设计一些创新信贷产品还远远不够,这类科技企业往往需要更加有针对性的风控安排,银行必须从董事会和高层确立本行战略,做出彻底的专业化改造,设计特殊风险收益机制。

  上海银监局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投贷联动在国外都是小众的。所有银行全部进行投贷联动的话,就会出问题,这就破坏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VC、PE做尽职调查很彻底,因为它把自己的钱投进去了,但是银行的钱不是自己的,如果不管住,银行有可能就不做尽职调查了,可能先控制住股权再说,至于风险是不是很大以后再说。因此不能一窝蜂做投贷联动,否则就把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的风险管理混为一谈了。”

  工行副行长张红力曾针对投贷联动模式提出两个建议:“第一,银监会推动商业银行使用不超过一级资本3%的资金和向高资产净值客户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试点工作。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比例控制原则,限制投资单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募集额的20%,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占总投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

  “第二,在试点的基础上,建议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及关联贷款。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实际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拨备,如拨备率为13%至18%,并以商业银行的资金占整个股权基金的比例大小调高或者调低风险资产计量权重。商业银行对股权投资对象授信需建立防火墙,按照不同比率进行拨备,以便有效隔离风险。”张红力认为。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投贷联动在操作过程中也面临挑战。银行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任何放贷前都会关注贷款方的偿债能力,而创投机构则是看重企业的发展潜力,与企业共担风险。所以,在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无论是天使投资、创投还是信贷、资本市场接力,都需要相互协作,共建生态。在此之前,监管制度安排需要给予方向,银行也可以与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等进行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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