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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外资有序进入金融领域 合作措施陆续推出

  • 发布时间:2015-09-09 22:3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郭子源  责任编辑:胡爱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日下午在大连会见了出席2015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企业家代表并回答了部分企业家提问。在谈及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时李克强表示,关于外资有序进入和中方的合作等措施会陆续推出。“中国会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因为这也是中国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李克强说。

  “具体到银行业实践来看,目前外资进入的途径主要有设立机构、股权投资两种。”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关达昌说,设立机构具体有代表处、分行、法人三种方式,其中设立法人机构可以从事更全面的业务。“法人化改革于2006年推出,是中国当时履行加入WTO承诺的一部分,外资银行由此获得了更好的政策环境。”

  与开放政策伴相随的是在华外资银行的快速发展。监管数据显示,在过去5年里,外资银行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截至2014年末,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69个城市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97家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00家。此外,47个国家(地区)的158家银行还在华设立了182家代表处。

  “外资银行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过程中,确实为中资银行带来了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尤其在2005年到2007年期间,外资银行在提升中资银行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白瑞明说,此外,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外资银行还设立了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县域支行和异地支行等,成为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有益补充。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继续推进外资有序进入、和中方开展合作将有助于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水平,今后外资银行监管与开放也会迎来更多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银行业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简化行政许可流程的举措之一。去年12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做出修改,取消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放宽其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同时还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9月1日起施行的《细则》是在上述《条例》修改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正式施行后将对行业产生两方面影响。”关达昌表示,一是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最低限额,可使外资银行大大节省营运资金,推动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积极性;此外,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银行落户中国,能够有效改善中国银行业结构,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效率。其次,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时间及盈利等要求,拓宽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不仅可以促进国内外银行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那么,今后外资银行的监管与开放会迎来哪些变化?白瑞明认为,新一届政府履职以来,金融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明确,预计今后外资银行监管将有望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外资银行发展提供一个确定和清晰的外部监管环境。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白瑞明说,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不仅是外资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多年来,我国一直采取逐案审批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的外资管理方式,同时,在一些领域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法律法规。这种管理方式审批环节多,政策稳定性不足,行政成本和营商成本较高。“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可以较好地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为企业创造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目前,我国已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在金融方面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停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白瑞明认为,在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还将持续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规和风险监管框架,统一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将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提供公平、透明的监管环境和法律制度保障,促进外资银行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为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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