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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767万元飞单曝监管漏洞:内部管理缺失

  • 发布时间:2015-07-27 12:24:20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商业银行 “飞单”案件频频发生。近日,广发银行被曝“飞单”,资金损失高达767万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行负责人虽表示涉案工作人员均已被开除,但银行本身是否应当承担监管责任未作出正面回应。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飞单”层出不穷,是银行利益与其内部员工个人利益重叠的结果。银行应提升自身业务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

  何谓银行“飞单”

  银行“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借助银行内部平台,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或非本行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借助自己的职业优势,特别是依托于银行的声誉,利用客户的信任向其推荐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

  刘女士是广发银行的老客户,2012年10月,该支行一名副行长向其推荐了私募基金产品,期限1年,年收益率达11%。刘女士表示,副行长及理财经理均口头承诺该产品为广发银行托管,收益高,无风险。刘女士及其亲戚通过广发银行东直门支行的窗口分别向指定账户汇款100万元,刘女士向媒体出示的单据中收款人全称显示为一家北京的第三方公司。随后,双方签订了《北京观言远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协议约定,该只基金定向投资于山西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称该资金将投入到能源公司的建设LNG项目中。

  无独有偶,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一家支行中,焦女士和其同事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出资300余万元购买了同一只私募基金。

  一年兑付期到期后,刘女士和焦女士的账户中没有收到之前承诺的本金与利息。经刘女士与广发银行负责人多次催要,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刘女士兑付了50万元。

  据了解,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同支行中,共有5人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带领下购买了基金,目前共有767万元没有兑付。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承认,涉案的几名销售经理及副行长向客户私售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已经被开除,但就银行本身是否应当承担监管责任未作出正面回应。

  银行飞单案件频频发生,其最直接原因是“利”字当头。银行员工为了高提成率,不惜漠视职业道德,利用银行信誉,向客户推销虚假理财产品。据悉,业内“飞单”的佣金通常是1%起步,根据产品销售的难易程度,提成也各不相同,一般是1%-3%之间,比如信托产品,佣金是1%,而信托产品投资门槛高,如果销售100万元信托产品,理财经理就有1万元入账。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理财经理尤其是私人银行理财经理,一年卖个几千万元的“飞单”产品并非难事。客户通常被超出常规的高收益率诱惑,丧失理性,迷失于银行员工的友情牌中,铤而走险。刘女士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平均年收益率高达11%。

  奚君羊认为,商业银行“飞单”频发的内在根源是银行规范问题。商业银行为达到提升业务量、扩大银行规模的目的,不惜从事一些行业内受限,或是不透明的业务。正是由于银行的默许,内部员工才有机可乘,作出一些“擦边球”甚至是不合规的业务,而这其中不乏“飞单”业务。

  此外,理财产品市场的不完全透明,也是飞单出现的原因。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被动承担风险。奚君羊表示,近年来,银监会不断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透明问题提出规范要求,下达各种文件,商业银行也纷纷积极配合,目前,理财产品市场透明度已经得到显著提升。但并非所有理财产品、所有业务环节均达到完美。完全透明化的理财市场和产品,不利于吸引顾客。尽管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总部要求提升理财产品透明度,但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为追求业务量,完成考核指标,仍旧会隐藏部分理财产品信息、降低透明度。

  权责划分难

  基于此类案件,记者又采访了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张承飚律师。张律师认为,银行“飞单”虽然是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但其依托的是银行信誉,银行理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但“飞单”不是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对此类事件进行详细权责划分的条例。“飞单”也是银行监管不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产物。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则须承担相应代销责任。北京广发银行案件中,客户在银行内被银行员工推荐理财产品,并通过广发银行的账户向员工提供的指定账号打款,入伙协议系银行员工提供,且银行员工口头承诺该产品由广发银行监管,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发银行拥有代理权。银行员工作为表见代理人,其行为应当视同银行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而对于银行是否负责赔付损失,需从合同条例中辨明银行身份,否则难以在法律上确立权责细分。因此,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违法,且有证据证明广发银行或者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的银行员工明知第三方机构的违法活动仍然进行销售的,广发银行应当就刘女士等5名客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在发行人(第三方机构)、担保机构、投资者(客户)之间分担。如果无法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是违法的,那么广发银行作为代销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也只负有代销责任,受损害客户的损失难以向广发银行主张。

  莫轻信推销

  对于如何防范银行“飞单”,张律师表示,投资任何理财产品都具有一定风险性,不管是个人还是银行,其存在必定是有风险的。作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中对此一定要有清晰且正确的认识,不要抱有投机取巧的心理,盲目轻信客户经理的推销。对于客户经理承诺保本,或是会带来超常规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提高警惕,考量是否是银行飞单,避免陷入“飞单”陷阱。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多种投资品或市场。在投资前,一定要对目标理财产品进行充分了解。张律师建议,购买理财产品前,对资金的投资标的、投资领域、投资渠道、投资占比、风险性、收益率,以及还款程度等,做出详细权衡。不同投资方向的理财产品风险各不相同,投资者要按自己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对产品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不要一味相信理财经理的推销。同时建议银行可将各理财产品的详细信息公视化,放置于银行大厅的显眼位置,以便客户选择。这也是提高理财产品市场透明度的一个有效做法。

  奚君羊表示,银行“飞单”事件频发说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缺失,存在自身监管不严等问题。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教育,不仅要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更要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此,上述案件中,广发银行仅开除私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涉案人员的做法是不够的。银行应完善监督及惩处机制,严格处罚“飞单”员工。同时,商业银行应强化业务规则,完善业务流程。节节把关,上级多层次监管,坚持原则,严防“飞单”。

  银监会于2013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8号文)中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今年4月,银监会日前已向银行系统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且不得对代销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得介入代销产品投资运作过程,防范代销产品兑付风险和运营风险向银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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