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能效信贷》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01-19 17:38:49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胡爱善
近日,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能效信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在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过程中,为什么首先选择了能效行业领域出台专门的信贷指引?
答:“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能源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至关重要。银监会印发《指引》,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积极支持节能减排。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举措,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2014年以来,在相关能源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能源“节约优先”的基本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出台一个更为细化、更具针对性的能效信贷指导政策。
二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抓住商业机遇,有效开展能效信贷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预测,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将在15%以上,到2015年末,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高达2.37万亿元。截至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节能环保产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创造了快速增长的融资需求,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进行能效项目技术与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挑战。《指引》从能效项目特点、业务重点、业务准入、风险审查要点、流程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三是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产业服务水平。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服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养老健康等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了相关信贷政策导向和信贷机制,但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指引》从行业领域出发,通过专业化、针对性的业务创新要求和风险管控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模式创新和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2、能效信贷具体包括哪些方式?
答:能效信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节能项目由用能单位直接投资、运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提供信贷支持。第二种是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设计、投资和运作节能项目,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的方式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合理利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3、能效信贷服务哪些重点领域,支持哪些重点项目?
答:根据“十二五”规划三大重点节能领域,《指引》明确能效信贷的重点服务领域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以及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指引》根据能效项目重要特征,从技术类型、涉及主体、市场潜力三个方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提供思路和切入点。此外,《指引》列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业务风险点?
答:《指引》分别从贷款要素、尽职调查、节能技术和效益评估、质押登记等方面出发,对能效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点提出审查要求。
贷款要素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等要素。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应合理评估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
尽职调查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合规性及风险点,包括用能单位财务状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信用记录及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情况、项目设计运营能力、团队实力、专业资质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情况;能效项目方案设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效益测算、工程进度、节能效益结算情况;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确定、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的计算分配、违约情况处理等。
节能技术和效益评估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重点分析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实施专项技术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质押登记方面,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5.与通常的风险防控措施相比,《指引》提出了哪些具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根据能效信贷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指引》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能效信贷有关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一是提出了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用能单位应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节能服务公司应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二是提出了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的要求。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三是在贷后管理的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中,提出了针对行业特点的风险审查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现场核查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实际节能量的准确性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款来源的持续性和可靠性;非现场管控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和监测项目节能量、节能收益分享、财政资金奖励、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指引》提出哪些激励和约束政策?
答:《指引》中对于能效信贷的激励约束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鼓励金融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创新担保方式,有效缓解节能服务公司担保不足、轻资产、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确保风险可控。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能效信贷能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开展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技术专业知识,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和节能环保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
三是提供内部激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机制,配备资源,实施差异化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配套,加强内部考核评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
四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