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银行这些问题条款 且慢签字
- 发布时间:2014-12-10 07:37:15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胡爱善
办理银行业务时,很多人面对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然后默默签字。这些银行霸王条款也屡屡遭炮轰。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工商部门在全省推进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近期对10家银行80份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银行业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很多问题条款,市民在和银行打交道的时候,都碰到过。
1、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点评:《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点评: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2、银行免除自身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点评: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点评: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3、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点评: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4、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点评: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5、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它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点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反公司法。
6、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 “存续期” 、“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
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联合省银行业协会,收集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浙商银行、稠州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委托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集中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的恰当性三方面对合同提出评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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