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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开放所有权经营权 减免三年所得税收

  • 发布时间:2015-08-03 06:26: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铁老大”日前再次向社会资本发出了邀请。国家发改委在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全面放开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并给予社会资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专家指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形成多元投资格局,还能推动铁路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四大渠道引“活水”

  我国铁路建设经过近年来高强度投资之后,融资压力日益加大。业内人士指出,铁路建设不能再靠国家投资单打独斗,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势在必行。

  3年前,铁道部曾发布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并特别强调“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此次政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意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铁路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新政策在投融资方式上开辟了四大渠道,包括:一是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运输收益、相关开发收益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三是支持铁路总公司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资产并购、重组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盘活铁路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铁路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存量资产结构;四是拓宽铁路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渠道,扩大基金募集规模。

  收益问题阻碍民资

  虽然政策对社会资本逐步放开,但事实上民资投资铁路建设并不积极,主要原因是收益问题。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赵坚介绍,目前我国实行铁路运价管制,铁路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运输,即使今年上调了运输价格,客运也出现了扭亏为盈的变化趋势,但铁路仍不可能是高收益行业。

  铁路投资动辄数百亿,但民资回报收益却难以保障,此外,民资收益不能直接从市场获得,难以独立清算。

  围绕上述问题,新政策特别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优先推荐市场前景较好、投资预期收益较稳定的铁路项目;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铁路项目,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运价水平;督促铁路总公司要抓紧完善清算体系,公开清算规则,健全清算平台,探索建立市场化清算和争议协调、仲裁机制。

  “市场人士担心是有道理的,从轨道交通来说,社会很多时候是一个基础设施工程,是一个类似于公益设施,它要盈利比较困难。”财经专栏作家叶檀建议,现在来说,盈利有几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有人提出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轨道交通运行主要还是通过周边土地开发来带动;另外提出来如果有具体现金流的比较稳健的项目,可以让民企去做,这样项目虽然盈利不多,但是可以保证长期现金流,收费是有来源的;第三个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向它的挤压品之类的拓宽,对于融资会有一定好处。

  开放“两权”增活力

  国家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权利范围逐步扩大。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政策提出,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此次新政则首次明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可以进入干线铁路的投资运营,向社会资本开放了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发改委发布的《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开放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铁路领域,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

  诸多优惠配套政策也随之出台。《意见》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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