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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法律关系

  • 发布时间:2015-06-23 09:38:5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慎思  责任编辑:朱苑桢

  近年来,医患关系始终是一个热点话题。每每出现一些令人扼腕的极端案例,总会听到各种声音:医者的抗议、患者的不平、相关部门的处置以及整个社会对道德水准滑坡的痛心和对建立良好医患关系一而再的呼唤。

  最近笔者的一位朋友让帮忙翻译一些美国中学的入学文件,其中一封学校健康中心(大致相当于我们的医务室)的来函,让笔者颇生感慨。这封信的主要内容,简言之就是告知新生:我们如何做病人。读着这封信函,沉下心来认真地想了一想:从小到大,有谁告诉过我们如何做病人吗?抑或在哪个环节我们接受过关于良性、恰当的医患关系的指导吗?

  这封信函的正面是告知家长一件事:离学校10英里左右,有个核电站。学校特别提醒家长注意,并请求获得允许,在紧急情况下(即核泄漏,信里同时强调几乎不可能),让学生服用一种碘钾药物以预防核泄漏可能导致的甲状腺癌;同时告知这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推荐的有效预防方法,且极端安全,只有极少数对钾过敏的人不推荐使用。最后,学校要求如果不同意,则请书面回复。

  核电站,听起来挺吓人。但如果能以一种透明、科学的态度和方式来处理,并且给人以选择权,矛盾自会消弭在未起之时。信息对等、彼此尊重,这应该是任何良性医患关系的基础。

  在信函的背面,则是写给孩子们的,学校的规则清晰地写在那里,庄重地告诉学生们:我们如何做患者?我们如何去就诊?作为患者,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比如,作为患者,你拥有如下的权利:

  1.有权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对待;

  2.有权得到健康中心及时的回应,在有空位的情况下,为你提供及时的服务、评估和参考意见;

  3.有权确信你的隐私将得到保护和尊重,使你可以坦率地告知医务人员你的病史和你的危险行为;

  4.有权期待你的隐私保护将贯穿检查、治疗、讨论和咨询的医疗过程始终;

  5.有权知道完整的医疗信息至可知的程度,包括诊断、治疗和预测全过程至合理的、你所能理解的程度;

  6.有权拒绝依法认定的过度治疗,并被告知治疗的后果;

  7.有权知道你所有医疗费用的信息,尤其是哪些服务将产生额外费用。

  当然,作为患者,你也有相应的义务,比如:

  1.请礼貌对待和尊重健康中心的医护人员和其他患者;

  2.请遵守健康中心的各项规章(工作人员也会为你仔细讲解),并请遵照规章,就医时举止适当;

  3.请提供你健康和病状的全部信息,以便我们提供恰当的治疗;

  4.请提出你的疑问和关注,如果你对处方和治疗有任何不解;

  5.不要把属于你的药给任何其他人。

  关于第5点,稍微多说一点。原文中“不要”两字做了加重,意味着任何一个学生不得把任何自己的药品给别的学生吃。比如,中国学生爱助人为乐,看到某位同学感冒了,常会主动说:我这里有感冒药,你拿去吃吧,省得看医生了。殊不知这是好心办坏事,一个不具专业资格的人是不能随便给别人药吃的,否则将惹来大麻烦。

  这样的一些规定,并没有超出我们能预想的范围,但是当它以一种白纸黑字的形式,严肃又严谨地宣示为一种规则时,是不是有一种不一样的感觉?在这样一种规则下长大的孩子,会把“有权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对待”记在心里,更会恪守“礼貌地对待和尊重医护人员和其他患者”。一个社会良性医患关系的根基潜移默化地根植于这些未来的公民中间。

  而随信函附寄而来的,还有一张学校所在州的法令节选:《患者权利宪章》(××州××号法令)。虽然从事法治报道多年,恕笔者孤陋寡闻,我还是第一次见识到患者权利宪章!《宪章》开宗明义:“患者必须被认真、尊敬地对待,并充分尊重他的尊严和隐私。”记忆中不曾有过这样郑重其事地被告知:作为病人,我理应被认真和有尊严地对待——而且,还是以宪章的形式!

  《宪章》中提到的患者权利还包括:患者必须被全面地告知作为患者的权利和责任,这种告知可以是口头的和书面的,除了急诊,在登记就诊时就应被告知。当患者缺乏认知能力判断时,需由一个他/她法律上的代表代为签字;患者在登记就诊时,必须以他/她能理解的语言书面告知一切将包括和不包括的服务,包括不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服务。其他的细节化规定还有:

  患者的医疗信息被认为是他/她的个人财产,当他/她要求复制这些信息,除有法律禁止的之外,都将被允许;每一个患者都有权要求对他/她个人的医疗信息,包括储存在诊所和电子数据库里的进行保密;

  当一个患者经医生认定不能认知他/他的状况时,未成年人由他/她的父母、有伴侣者由他/她的伴侣、成年人由他/她的近亲作为他/她的代表,主张和行使权利;

  任何患者都不应因其种族、肤色、信仰、原始国籍、性别、年纪、婚姻状况、性取向、残疾和医疗费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

  还有些在我们看来,实在有点“高大上”的权利,比如:已婚者同时生病住院,如果医学上允许,二人有权要求同住一个房间;再如,患者可以自由挑选自己同病房的室友,只要从健康和安全的角度考量是允许的,及不损害其他病人的利益。这在我们这个医疗资源依然紧缺且不均衡的地方,患者实现这样以人为本的权利恐怕还要假以时日。

  《宪章》另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规定是:“每一个患者在整个医疗过程的全程都将被鼓励和协助去行使他/她作为患者、同时也作为公民的权利,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的限制、威胁和报复。患者被鼓励去充分表达他/她的痛苦和不满,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政策层面的改变”。

  言及医患关系,我们一直在歌颂白衣天使的崇高,一直在倡导善良风尚的回归,一直在呼唤社会正能量的张扬。然而,医患关系说到底,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医者还是患者,当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以一种法律的形式,循着法律的路径行进时,也许医患关系才真正走上了一条看似冷峻却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良性发展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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