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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营改增”扣除签证费 总体税负降低

  • 发布时间:2016-04-28 16:38:01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吴珊  责任编辑:吴起龙

  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正式执行最新税制。其中,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行业的一类,与国民生活的紧密程度不容小觑,其税改后的税负变化备受业界及市民关注。记者走访广州旅游市场了解到,部分旅行社表示利好,税负将有所下降;也有部分旅行社称还在研究中。

  据新税改制度相关规定,“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者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分别适用增值税3%的征收率和6%的税率;二是扣除项目的变化,原来营业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而增值税可扣除的项目比原政策新增一项“签证费”,令进项税基数降低,加上出境免税政策,税负明显下调,对以出境游为主的旅行社利好。

  广之旅总部财务经理李斌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旅行社,虽然税率从5%上升到6%,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且可抵扣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进项税,税基是降低了。他向记者解释,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不含签证的营业成本)×5%;而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含签证的营业成本)×6%。以去年为例,该社所产生的签证成本近1亿元,从而使得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大幅减少;因此,即使税率微增1个百分点,总体税负仍将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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