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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2-03 10:25: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今日发布《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2日。

  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对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反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适用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执 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影响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就该涉嫌垄断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构成 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在执法机构开始调查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阶段,经营者都可以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经营者也可以撤回承诺。经营者决定撤回的,执法机构将及时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程序,继续对该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指出,前款所指的行为性措施包括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及对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经营者定期报告的义务;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措施;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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