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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初稿完成 滥诉行为将被制衡

  • 发布时间:2015-10-23 08:23: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记者22日获悉,经过4个多月的起草工作,《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的草案初稿已经完成,从23日起将进入大规模征询意见阶段,并将争取在明年6月之前正式出台。专家表示,目前由于“专利蟑螂”肆无忌惮的滥诉,使全球智能制造业在诉讼泥潭中疲于应对,而指南将专门给出若干考量因素对这种现象进行制衡。

  据了解,不久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执法,其中研究制定反垄断相关指南,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是一项重要工作。就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已授权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指南,除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之外,另外五部指南涉及汽车业反垄断规制、宽大制度、豁免程序、中止调查程序以及罚款额的计算等。

  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处长徐新宇介绍,指南核心起草团队有30余人,前期通过调查问卷征询了包括350家企业、45家律师事务所、12家大学、5个研究院所,以及国际标准组织等多方的意见。而下一步,将就草案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有关协会和机构、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草案。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在第四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表示,从权利的本质来看,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也不例外。从本身的特性看,知识产权拥有者可能凭借知识产权形成和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难以准确界定,权利人可能试图充分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其权利的边界和范围,或者采用不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可能成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阻碍因素,这就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而走向了反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存在,扭曲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造福人类的制度功能,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张汉东表示,综合分析各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知识产权状况密切相关,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是从严还是从宽,行为认定的标准如何把握,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有不同的选择。由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本身的多样化以及行为认定上的复杂性,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没有规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种类,而是在执法实践或者反垄断指南中作出相应界定,对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予以明确化,使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指南起草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告诉记者,在中国制定这么一部指南的目的在于建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的指引性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引导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指南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具体规则,增进执法的透明度,使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更加规范化和精细化。

  记者了解到,在现代社会中,技术密集型产业如信息与通讯、医疗器械、汽车等均为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高发区,出现了很多通过不断发动专利侵权诉讼以图牟利的“专利蟑螂”企业,智能制造业成了目前受创最重的一个产业。“我们注意到,‘专利蟑螂’肆无忌惮的滥诉,使全球智能制造业在诉讼泥潭中疲于应对,严重扭曲创新激励机制。对于如何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滥用禁令救济,指南列出了四个考量因素,这将有助于制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过度扩张其知识产权,也表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明确立场。”徐新宇说。

  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处长刘健介绍,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包括五部分内容,重点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可能排除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如:回授、纵向限制、联合研发、专利联营)、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框架。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对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分析时,根据个案需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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