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4日4次详解负面清单制度 为"双创"清障搭台
- 发布时间:2015-10-23 08:10: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金潇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制度安排,将极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就其中备受关注的部分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0月21日和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连续发表了题为《深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准确认识和把握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等三篇文章,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行是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意见》提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体现了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理念。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由于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将不断涌现,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将成为市场的常态。也就是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赋予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包容一定程度上的试错,这种自由实质上就是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
这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制度安排,将极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这一要求,未列入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将按照各类所有制资本一致的原则进入市场,不再对不同身份和性质的市场主体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让一些“潜规则”无处藏身,各类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创新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尤其是长期受到“玻璃门”、“弹簧门”阻碍的民营资本,将可以更广泛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这对我国当前“稳增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意见》明确要求要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这将有助于加快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均含有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内容,且内容一致,两者衔接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定禁止准入类清单时,应充分衔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可以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作出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应适时调整,实现与之匹配,做到与之衔接,并及时报国务院备案。可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是一张一成不变的清单,而是一张随《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而进行及时调整、相互衔接的动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