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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暂行办法出台 允许带病投保

  • 发布时间:2015-08-21 07:37: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昨日(8月20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险企门槛、产品、业务、财务、信息披露等。记者注意到,《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一改过去商业健康险不能带病投保的限制,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从产品形态看,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采取万能险的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因各个地区的医保政策不尽相同,保险公司最后开发出来的产品,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情况做些调整。

  不得拒保并保证续保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即个人购买指定的商业健康险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基本医保之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的问题。

  此后,相关部委开始推进相关政策,允许每个省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面试点。

  昨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办法》,此次《办法》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了几点明确要求:一是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二是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三是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该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赔付率不得低于80%

  记者注意到,对于产品形态,《办法》要求险企采取万能险的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虽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带病投保的情况,但还是允许保险公司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额。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此外,保监会还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健康险带有一定的准公共性质,这说明这个政策有点引导性,就要是控制赔付率,希望保险公司按照微利经营的原则来设计产品。

  各地区产品或不同

  保监会规定,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我国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很低,只有少部分地区是省级统筹,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基本医保是县级统筹;大病保险原则上是市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各个地区的医保政策也不尽相同,所以保险公司最后开发出来的产品,可能会根据每个地区的情况有一些调整。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从几个方面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二是继续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三是试点推开后,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试点的有序、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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