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完成 资金使用将多元化
- 发布时间:2015-01-10 07:4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文举
事不过三——在历经两度推迟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的进展。抢在2014年年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稿。
如无意外,这份修订草案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修订草案稿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等都有所完善。其中在用途方面,既包括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也包括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多元化等相关内容。
截至2014年8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经达到7.03万亿元,覆盖1.07亿缴存职工。因此,作为监管、管理依据的《条例》修订工作,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调整,将事关超过1亿人的切身利益。
初稿已成
“陈政高部长部署的2015年工作里面,虽然还包括《条例》的修订工作,但是工作目标是‘完成’,这和前两年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据我所知,《条例》修订,已经形成了初稿。”2015年1月8日清晨,一位不愿具名的住建部内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实际上,2014年11月前后,《条例》的修订草案稿就已经初步完成。此后,涉及此项工作的住建部有关司室又进行了会商,并对草案稿进行了少量调整和修订。据了解,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包括公积金监管司、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等。
现行《条例》于1999年颁布,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2010年,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在保障房建设资金领域,引入住房公积金结余作为中长期建设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修法随之提上议事日程。
两个独立消息源均向记者表示,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国务院分管领导曾“不止一次”询问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条例》修订工作的节奏。
在一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会议上,住建部新任部长陈政高的特别强调也佐证了这一说法,“修改《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我们一定要力争早日出台,向广大职工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记者了解到,在住建部相关司室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会商的同时,目前已经完成的初稿,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听取了有关地方政府、地方公积金管理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程度上的共识”。
三年未果
住建部多位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条例》的修订工作,跨越前任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现任住建部部长陈政高的不同任期,前后大致历经三年时间,其间曾因各种原因,两度推迟,直到2014年年底才完成修订草案稿的有关工作。
2011年年底,时任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明确提出,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条例》修订的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是这一工作在2012年6月时,并未如期完成。于是,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再次明确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但是,截至2014年2月,住建部并未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相比于2012年、2013年两年提出明确的时间节点,在部署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要工作时,时任住建部部长姜伟新针对《条例》修改提出的要求是,“继续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2年年中,国务院法制办曾下发“国务院立法计划”,就国务院在2013年需要修订、设立的各种行政规章进行了分类,并按照重要性分为三类。《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被列为“第二档”,意为“需要加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 但却并未涉及《条例》。
2011年,全国人大曾对住房保障有关工作进行过“专题询问”。时任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到会回答全国人大常委的询问。在专题询问会上提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时,姜伟新曾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牵涉多部门的复杂问题。他甚至表示,曾经考虑过“住房公积金是否还要由住建部来主管”。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三年时间内未能完成《条例》的修订工作,主要原因是在缴存扩面、联网监管、用途创新等方面,中央部委之间、住建部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各种复杂分歧,长期不能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
多元使用
上述局面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终于有所改观。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而在这份中国的“改革路线图”中,作为“社会重大关切”的住房公积金,首次被写入执政党的政治决议。
《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实际上为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来的分歧被部分搁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
前述住建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尚未最后定案,所以不便透露《条例》的法条内容。但记者多方询问获悉,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制度上,可能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条例》修订草案稿将写入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长期建设贷款的有关内容。2011年,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试点项目贷款管理、财务管理等配套文件。截止到2011年年底,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向50%的项目发放了贷款,其中重庆、哈尔滨、天津、大连、长春、昆明、无锡等城市已经按计划实现全部放款。
姜伟新对此曾表示:“经我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多次对29个试点城市的检查,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因此,目前这一点在“修法”的过程中,已经基本没有争议。没有太大意外,这项内容将肯定出现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当中。
此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的进一步放宽的有关精神,可能以适当的形式在《条例》的修改稿中体现。
“比如之前不同地方尝试的用于支付房租、装修款项、用于涉及个人重大民生支出的支付、异地缴存使用等问题,但是,这些内容会写得相对原则性,留给地方足够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地办法的空间,本来这就是个区域性较强,差异较大的事情。”一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