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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丽都水岸业委会筹备两年 未建成面临解散

  • 发布时间:2014-10-28 15:04:3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晶

  两年都没筹备起来的业委会

  “60天延长期也到日子了,组建业委会又得失败。”作为筹备组成员的章粤心感到越来越沉重。2年多时间将近800个日日夜夜,朝阳区丽都水岸的许多业主都在忙着一件事: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可直到今天,他们还没看到成功的曙光,业主大会筹备组却正面临到期解散的窘境。

  物业更换埋下的隐患

  “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因为物业公司强行进入小区后,服务态度恶劣。”章粤将这场“拉锯战”的源头,归结为三年前的物业更换。

  丽都水岸的前期物业公司,是厦门新工物业,服务多年,用业主仲克的评价,“工作挺仔细,前台甚至配备了英文接线员,以服务于居住在小区内的许多外籍业主。”

  2011年11月4日,赛特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突然进驻,没有进行物业交接,强行驱离了新工物业,平静的小区由此被打乱。赛特国际进驻的依据,是一份与开发商签署的“没有签约日期,没有约定服务日期”的服务合同,可对此毫不知情的业主们,并不认同这场物业更换。

  “11月20日,小区超过350位业主联合签署了反对侵权的意见书,递交给水岸社区居委会,反对赛特国际进驻。随后,我们也向朝阳区房管局执法大队进行了投诉。”章粤介绍,在执法大队调查中,赛特国际提出一份情况说明,称过半业主已表决同意赛特物业进驻小区。“可我们从未参与过相关的表决、投票或意见调查。”

  真假表决的纠纷,将赛特物业和业主的矛盾推向激化。2012年4月9日,约120余名业主联名向将台乡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若想更换物业,可以走法律程序,但需要通过业委会进行起诉。所以,我们必须先成立业委会。”章粤道出申请初衷。

  筹备组遭遇“两面夹击”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6月11日,将台乡政府为丽都水岸的业主们指派了筹备组长。不过,筹备组长的组织工作,却引起了更多的矛盾。

  “按照朝阳区房管局的建议,小区的每栋楼推选一位业主代表,进入筹备组。”章粤告诉记者,又名上东8号的丽都水岸A6号楼,由于交付时间晚于其他楼栋,当时正值新交付,没完成全部入住,没有完整的业主名单。“对于A6号楼的报名业主,核对身份证和房产证,应该是基本程序。可是,我们后来发现,非A6号楼业主却进入了报名队伍,并拖着不走。”

  章粤称,以解聘赛特国际为目标的筹备工作,初始就受到了物业公司的阻挠,有的业主车位被上暗锁,有的则被强行停暖。

  期间,丽都水岸的业主两次提起行政复议。经朝阳区法制办协调,2014年5月9日,筹备组宣告成立。自2012年4月9日递交筹备申请起算,已花费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不过,章粤表示,丽都水岸的开发商,直到7月底才提供完整的业主名单。

  同时,部分筹备组成员和筹备组长之间,也在沟通中产生了分歧。直到今天,首次业主大会都未能召开,业委会也未能选举产生。

  物业公司表示进驻合法

  针对筹备组成员和部分业主对赛特物业强制进驻的指责,记者电话采访了赛特物业。客服经理林先生表示,赛特物业于2011年进入小区,在朝阳区房管局和北京市住建委都有备案,绝对没有一些业主所称的强制进驻问题,是具备合法身份的。

  在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上,记者查阅到,赛特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在朝阳区备案、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丽都水岸的物业服务确实经过了备案。“我们服务了3年多,绝对没有违规、不合法的问题。”林经理表示,至于业主提到的阻挠业委会成立之事,说法不准确,“我们也有一些材料证据可以提供。”

  90天之限是否合规?

  现在,最急迫的事情是,筹备组长要求,筹备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如果90天内没有完成筹备工作,筹备组就要自动解散。“按照90天之限,8月9日筹备组就得解散。后来,经过反复协商,筹备组长答应再延长60天。如今,60天期限也到了。”

  “翻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里面并未规定筹备组解散事宜,也没有90天未完成筹备就要解散的规定。”关于90天之限,章粤、仲克和其他业主充满了疑惑,向市住建委信访办提出了咨询。而关于未来业委会能否获得备案,筹备组成员更是充满忧虑:如果获选的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欠交物业费,该业委会是否选举成功?是否应当获得备案?

  “身为业主,应该交纳物业费。可对于我不认可的赛特国际,我又不愿意交。”仲克向记者坦言,丽都水岸业主的经济实力足够交纳物业费,可因为和现任物业的矛盾,陷入了“从不满到欠交”的死循环。

  昨天,信访办给了回复,明确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对其被选举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道理和情理,究竟该如何选择和平衡?仲克说他找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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