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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党组成员于志刚被控受贿500余万将受审

  • 发布时间:2016-02-05 07:16: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巍  责任编辑:吴起龙

  据了解,今年将会有多名电力行业的落马官员受审,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副总经理、国家电网党组成员的于志刚,或将成为今年受审的首名国网官员,于志刚被控与同事共同受贿522万元。该案件在2015年12月25日诉至法院,预计春节后开庭审理。

  资料显示,国网是国资委直接监管的113家央企之一。2014年4月,国家审计署数百名审计人员进驻国网展开审计。此后,国网下属公司的官员持续落马。

  2015年3月26日,据中纪委官网消息,于志刚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0月,于志刚被审查起诉,这也是国网首名落马的党组成员。

  据指控,硕士研究生文化的于志刚和他人共同受贿,被控事实共三起:2011年至2014年,北京科北卓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其多个代理公司,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中标率和中标量,通过其副总经理虞某,多次给予时任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和时任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副总经理于志刚人民币共计110万元。

  2011年至2014年,于志刚、虞某与张某经共谋,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帮助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提高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中标率和中标量,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4年,于志刚、虞某和张某经过共谋,帮助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高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中标率和中标量,多次收受代理该公司业务的周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于志刚与张某还共同收受周某给予的人民币72万元。

  检方认为,于志刚、虞某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说法

  共同受贿该怎么算

  根据指控的金额,于志刚是与他人共同受贿522万元,那么他个人的涉案金额应该怎么计算呢?办案人员解释说,根据法律对于共同受贿的规定,于志刚涉嫌受贿的金额就是522万,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要对整个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追访

  “关系不硬的话拿到项目也赚不到钱”

  参与电网招投标的相关人士曾表示,整个电网系统的招投标已形成非常坚固的利益链,“关系不硬的话,即使拿到招投标项目,也赚不到钱。”

  于志刚案尚未开审,新京报记者通过办案人员了解到,类似垄断行业的腐败,属于一个封闭的体系,此中的权钱交易很难被察觉。作为对资源享有垄断审批权和规划权的核心资源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非常大,比如招投标中的中标率和中标量的规划,可能都由他们所掌控。这在所有掌握垄断资源的大型国企中也较为常见。

  在监管方面,该行业内行贿与受贿双方基本是相熟的人或者同行业者介绍认识,具有共同的利益范围,他们之间的交易对双方是一种“双赢”结果,因此,这种权钱关系几乎形成了一个封闭式的行贿受贿体系,很难被觉察,也很难被监督和举报。这种在垄断资源方面的腐败危害性却是难以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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