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1亿元存款“不翼而飞” 6名被告不服判决
- 发布时间:2016-01-26 10:03: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吴起龙
两年前,因1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总部位于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引发资本市场哗然。是酒鬼酒出了内鬼,还是银行资金监管不到位?
按照农行浙江省分行的说法,所谓“金融凭证诈骗”,其实是酒鬼酒和几个当事人之间的默契,酒鬼酒方面知道这笔资金会有非阳光操作,不然酒鬼酒不可能把1亿资金当活期存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这笔存款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贴息回报。如果没有酒鬼酒方面的默许,1亿资金不可能被快速转走,而且20多天后才被发现。
在被警方控制整整两年之后,1月20日,原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与他一道被判刑的,还有同案的另外5位当事人,其中最重的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年前,因1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总部位于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引发资本市场哗然。是酒鬼酒出了内鬼,还是银行资金监管不到位?虽然酒鬼酒事后多次发布公告,但事情的真相,一直不为外界所知。
因为连续两年亏损,2015年4月27日,公司证券简称变为“*ST酒鬼”。
随着6名当事人一审被判“金融凭证诈骗罪”,酒鬼酒抽身事外,成为事件的受害者。在宣判前两个月,酒鬼酒专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不过,据时代周报记者获悉,相关司法材料及农行浙江省分行致银监会《关于“酒鬼酒事件”案情与请求事项的报告》表明,事情远非酒鬼酒所说的那么简单。
消失的1亿元存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2013年11月29日,公司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
据账户变动明细显示,2013年12月11日,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农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柜台转取了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存款。此后两日,又分别转出35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本金被悉数转走,公司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含嫌疑人分三次存入的1000元)。
酒鬼酒表示,公司发现1亿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正在进行侦查。
次日,酒鬼酒又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将“1亿元存款被盗取事件”列为公司2013年度亏损的两个原因之一。
2014年2月24日,酒鬼酒收到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酒鬼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称,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确认该账户中1亿元存款已被他人分三笔非法转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司直到1月28日才发布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违规。
4月8日,酒鬼酒公告,本公司从公安机关获悉,这起“诈骗案”侦破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截至公告日,共追回涉案资金3699万元。这是酒鬼酒首次将案件定性为“诈骗”。
在《2013年度报告》中,酒鬼酒承认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2013年,酒鬼酒股价暴跌56.7%,成为当年两市最熊个股。
时隔一年半后,2015年8月18日-8月21日,湘西州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名义,对方振等6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销售公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农行华丰路支行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47.7万元。
2016年1月20日,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寿满江、方振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6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到5年不等的徒刑。
刑事判决在先,民事诉讼紧随,酒鬼酒追回1亿元资金,似乎水到渠成,案件似尘埃落定。
不过,一审宣判法庭上,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家属还向中纪委实名举报酒鬼酒相关高管、财务人员及湘西政法委书记、时任公安局局长欧阳旭等人,这让案件后续陡生变数。
默契的合作?
据时代周报记者调查,在此次案件中,罗光是促成存款的关键人物。今年60岁的罗光,南京人,南京金亚樽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做白酒生意。
相关司法材料证实,2013年10月,金亚樽酒业向酒鬼酒提交《关于以金融杠杆推动酒鬼酒高端酒在江苏销售的报告》。之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金亚樽购买酒鬼酒600万元洞藏系列酒,酒鬼酒供销公司向罗光指定银行存款1亿元,存期一年。11月11日左右,酒鬼酒供销公司按照协议,将1亿元资金存入农行江苏泰兴支行。这是双方第一次进行资金合作。因为罗光未及时将350万元“贴息款”打到公司账户,酒鬼酒将1亿元资金转回公司账户。第一次合作遂告夭折。
此后,来自浙江诸暨的寿满江(浙江皎然实业股东)因投资杭州联合大厦等项目,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罗光。金亚樽酒业遂再次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和《揽储协议书》,将存款银行改为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同时,罗光与资金寿满江签订《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贴息比例以及“六不承诺”,即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浙江皎然实业之间,罗光实质上充当了资金掮客的角色。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财务人员赵岚在农行华丰路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有意思的是,开户时,公司不接受支付密码器、不开通短信通知。而如果有这两项,酒鬼酒的1亿元存款就不会“消失”,即使消失了,也可以第一时间知晓。
12月2日,罗光控制的金亚樽酒业先行将355万元贴息款打给酒鬼酒供销公司。
12月9-12日,酒鬼酒方面将1亿元人民币,分79笔,从建设银行吉首营业部和农行湘西分行陆续转入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11月12日,酒鬼酒刚刚发布公告,拟向农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这笔贷款,或许就是1亿元资金的来源之一。
按照农行浙江分行的说法,此间的12月11日,寿满江将290万元、600万元贴息款支付给酒鬼酒供销公司(此说法未获酒鬼酒方面证实),此后又给罗光支付了1050万元回扣。这意味着,寿满江为拿到1亿元资金,支付的对价高达1940万元,相当于年化利率19.4%,成本并不比民间高利贷低。
12月11-13日,涉案的唐红星等人,以事先办好的转款手续(其间涉嫌从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赵岚手中盗取公司印章,这是一审“金融凭证诈骗”罪名的由来,但辩护人认为“盗取”系与酒鬼酒方面达成的默契),分三次采用电汇加急方式,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将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存款转入寿满江为股东的浙江皎然实业账户。
资金明细显示,1亿元资金的存款与转款,几乎同步进行。
1亿元资金去向
得到1亿元资金后,寿满江转给涉案的陈沛铭3900万元,卓铭(在逃)1615万元,罗光1050万元,又向部分人员支付了数百万元中介费。其余资金,被用于还贷、投资杭州联合大厦项目、偿还债务以及借予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等。
陈沛铭拿到1亿元资金中最大的一笔3900万元后,将1500万元投入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合发置业进行“中央红”危楼改造项目,又给寿满江流转1100万元。
酒鬼酒报案后,一些资金被迅速冻结,发还到酒鬼酒公司。
在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酒鬼酒供销公司表示,公司已追回赃款4108.04万元,直接损失近6000万元。加上利息,酒鬼酒要求农行华丰路支行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200多万元。
2014年1月6日,在1亿元资金已经被转走20多天后,酒鬼酒收到了农行华丰路支行寄来的对账单。
相关信息显示,因要应付年度审计,酒鬼酒供销公司立即与罗光、寿满江等人联系,要求尽快先行还款。
相关负责人告诉罗光等人:“如果你们把一亿资金先打回酒鬼酒公司账户上,并且想办法搞一张银行对账单,我们酒鬼酒公司审计就能通过,以后你们如果需要两个亿资金的话,我们也会划给的。”
因为此时资金已经分散到各处,协商未果。1月10日,酒鬼酒方面以“合同诈骗”为由,向湖南吉首公安机关报案。
1月15日,寿满江、罗光在华丰路支行门口先行被吉首警方带走。此后,陈沛铭、方振等人亦被带到湖南。
按照农行浙江省分行的说法,所谓“金融凭证诈骗”,其实是酒鬼酒和几个当事人之间的默契,酒鬼酒方面知道这笔资金会有非阳光操作,不然酒鬼酒不可能把1亿元资金当活期存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这笔存款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贴息回报。如果没有酒鬼酒方面的默许,1亿元资金不可能被快速转走,而且20多天后才被发现。如果案件的性质确实是“诈骗”,酒鬼酒应该第一时间报案,而不会跟当事人协商还款事宜。
在事发过程中,酒鬼酒供销公司法人代表夏心国、总经理郝刚、财务人员赵岚等都与罗光等当事人有过直接接触。但在庭审过程中,这些酒鬼酒方面的人员无一出庭作证,更未被追究任何责任。
1月20日案件一审宣判后,酒鬼酒未发布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