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对中远海运集团收购胜狮货柜集装箱资产无果后,中集集团转而发起了诉讼。
5月7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集集团(000039,SZ)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递交了两纸诉状,分别状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运)、青岛太平、胜狮货柜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中远海运集团旗下的中远海运金控宣布拟38亿元收购胜狮货柜旗下5家集装箱公司的100%股权,中远海运集团还承诺未来3年内将标的公司股权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予中远海发。
中远集运为中远海运集团旗下专门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青岛太平为此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胜狮货柜为转让方,此番中集集团发起专利权诉讼,放在此背景下来看颇有些微妙。
青岛中院已立案受理
据悉,中集集团与南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集)共同拥有名称为“运输平台及运输单元 ”的 发 明 专 利(专 利 号 为ZL200710063587.0,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专利权。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
2009年11月,中集集团与南通中集签订专利权共有协议,约定对于涉案专利的维权由中集集团行使。
第一份起诉状显示,经前往青岛前湾4期码头进行实地调查,原告中集集团发现被告中远集运在青岛前湾4期码头吊装40英尺标准集装箱以及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时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即被告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运输53英尺集装箱的行为,使用行为地在青岛港。
第二份起诉状显示,中集集团曾前往53英尺集装箱出货码头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两被告青岛太平、胜狮货柜存在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在实施前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持续已达数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今年5月7日,青岛中院已向中集集团下发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同时,青岛中院也已分别针对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被控侵权产品成功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
根据证据保全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中集集团进一步比对发现,中远集运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太平、胜狮货柜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落入了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据此,中集集团向青岛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判令中远集运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判令青岛太平、胜狮货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同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上述起诉内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中远集运及胜狮货柜方面,并向其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尚未能获得回应。
专利拉锯战长达10余年
据悉,此次涉案的53英尺集装箱也叫北美箱,原先多为铝制,轻巧好看但不耐用、维修费高。后来中集集团介入,研发出有竞争力的钢制箱,并加以推广。2007年左右,中集集团在引进美国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出北美箱APC运输平台专利及北美箱角件专利技术,彻底解决了北美箱在集装箱船上的紧密排列出运的技术难题,每箱运费节约数百美元,而且可缩短出箱周期。
至此,中集集团掌握了通过集装箱船安全、高效、低成本出运北美箱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在中国(北美箱制造、出口地)、美国/加拿大(北美箱使用、进口地)等地先后获得专利权。
对于集装箱行业而言,专利是切入新细分领域的敲门砖,也是重要的护城河。简单而言,一个从中国运到美国的集装箱,通过传统的散货船运输,一台的运输成本原本需约2000美元,如果使用技术专利,则可以通过集装箱船运输,这样至少可节约1/4左右的海运费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集装箱领域中国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为826项,其中中集集团为201项、占比24.33%,胜狮货柜为27项、占比3.27%;集装箱领域中国有效专利为3132项,其中中集集团为723项、占比23.08%,胜狮货柜为130项、占比4.15%。
事实上,在此次诉讼之前,中集集团与胜狮货柜进行“专利拉锯战”已长达10余年。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诉讼并非只是侵害发明专利权那样简单。一位集装箱行业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如今中远海运集团拟收购胜狮货柜集装箱资产,而中集集团又反对这桩收购,此时发起诉讼或是中集集团向对方施压,希望能对这起收购产生一定的阻力。每经记者 欧阳凯 每经编辑 徐 斐
在反对中远海运集团收购胜狮货柜集装箱资产无果后,中集集团转而发起了诉讼。
5月7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集集团(000039,SZ)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递交了两纸诉状,分别状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运)、青岛太平、胜狮货柜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中远海运集团旗下的中远海运金控宣布拟38亿元收购胜狮货柜旗下5家集装箱公司的100%股权,中远海运集团还承诺未来3年内将标的公司股权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予中远海发。
中远集运为中远海运集团旗下专门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青岛太平为此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胜狮货柜为转让方,此番中集集团发起专利权诉讼,放在此背景下来看颇有些微妙。
青岛中院已立案受理
据悉,中集集团与南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集)共同拥有名称为“运输平台及运输单元 ”的 发 明 专 利(专 利 号 为ZL200710063587.0,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专利权。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
2009年11月,中集集团与南通中集签订专利权共有协议,约定对于涉案专利的维权由中集集团行使。
第一份起诉状显示,经前往青岛前湾4期码头进行实地调查,原告中集集团发现被告中远集运在青岛前湾4期码头吊装40英尺标准集装箱以及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时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即被告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运输53英尺集装箱的行为,使用行为地在青岛港。
第二份起诉状显示,中集集团曾前往53英尺集装箱出货码头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两被告青岛太平、胜狮货柜存在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在实施前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持续已达数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今年5月7日,青岛中院已向中集集团下发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同时,青岛中院也已分别针对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被控侵权产品成功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
根据证据保全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中集集团进一步比对发现,中远集运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太平、胜狮货柜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落入了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据此,中集集团向青岛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判令中远集运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判令青岛太平、胜狮货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同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上述起诉内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中远集运及胜狮货柜方面,并向其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尚未能获得回应。
专利拉锯战长达10余年
据悉,此次涉案的53英尺集装箱也叫北美箱,原先多为铝制,轻巧好看但不耐用、维修费高。后来中集集团介入,研发出有竞争力的钢制箱,并加以推广。2007年左右,中集集团在引进美国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出北美箱APC运输平台专利及北美箱角件专利技术,彻底解决了北美箱在集装箱船上的紧密排列出运的技术难题,每箱运费节约数百美元,而且可缩短出箱周期。
至此,中集集团掌握了通过集装箱船安全、高效、低成本出运北美箱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在中国(北美箱制造、出口地)、美国/加拿大(北美箱使用、进口地)等地先后获得专利权。
对于集装箱行业而言,专利是切入新细分领域的敲门砖,也是重要的护城河。简单而言,一个从中国运到美国的集装箱,通过传统的散货船运输,一台的运输成本原本需约2000美元,如果使用技术专利,则可以通过集装箱船运输,这样至少可节约1/4左右的海运费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集装箱领域中国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为826项,其中中集集团为201项、占比24.33%,胜狮货柜为27项、占比3.27%;集装箱领域中国有效专利为3132项,其中中集集团为723项、占比23.08%,胜狮货柜为130项、占比4.15%。
事实上,在此次诉讼之前,中集集团与胜狮货柜进行“专利拉锯战”已长达10余年。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诉讼并非只是侵害发明专利权那样简单。一位集装箱行业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如今中远海运集团拟收购胜狮货柜集装箱资产,而中集集团又反对这桩收购,此时发起诉讼或是中集集团向对方施压,希望能对这起收购产生一定的阻力。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