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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聚美优品“为假货代言”? 专家:电商应加强诚信经营

  • 发布时间:2016-03-15 15:27: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陈莉  责任编辑:胡爱善

  聚美优品又一次站在了聚光灯下。

  一边是,聚美发行价3折私有化后引发争议,知名VC投资人朱啸虎直接在朋友圈炮轰陈欧为“陈七块”;而另一边,3·15期间,长期被假货缠身的聚美优品再次被聚焦。

  面对涉假事件,聚美优品也曾正面回应,并对审查失误致歉。但却依旧难以避免假货事件的发生。总的来说,出现假货事件存在着客观原因,包括电商销售模式、“驻场制”经营模式和我过电商制度不够健全等因素,但企业的主观因素尤为值得重视。有人说了“只要产品出了问题,再好的广告也没救。”因而,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王光英律师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诚信经营。

  事件回放 甩不掉的“假货”标签

  在微博上输入“聚美优品假货”关键词后,笔者发现消费者差评如潮:

  1月19日,@玉面小达摩Leona在微博上写道:“早就知道聚美优品陈欧卖假货了!所以从来没上过聚美优品网站更没买过陈欧的东西!!”

  2月19日,@杨小菡为人民服务在微博上写道:“靠卖假货、真假货掺着卖维持盈利的聚美优品在华尔街市场得不到承认,市值缩水近80%,近日@聚美陈欧联合大股东要低价回购股票将聚美私有化,各位与聚美无利益关系的金融圈大佬表示这种‘巨没有品’的行为简直是‘为无耻代言’……”

  2月25日,@诶呦这个帅气的girl在微博上写道:“#聚美优品#呵呵我一共在聚美买了三个面膜有两个是假的,还有一个不确定,前几年曝光卖假货以为最近改邪归正了呵呵。”

  2月25日,@冷若冰ruby在微博上写道:“聚美优品,您为假货做代言……”

  另据微信公众号“南沙好路数”指出,“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公布网购商品定向检测结果:来自淘宝、天猫、京东、1号店、中关村电子商城、聚美优品等92个批次的商品中,仅有54个批次为正品,正品率仅为58.7%,手机正品率最低,仅为28.57%。”

  回顾这些年,聚美优品假货质疑声从未间断。

  早在2013年3月4日,上海的李女士曝出使用在聚美优品购买的倩碧黄油致毁容,使得聚美优品遭受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

  2015年1月6日,一位自称聚美优品前员工的网友在天涯社区爆料称聚美优品销售的大牌化妆品出自广东某山寨专业地,假货比例高达90%。

  近期,聚美优品又因售卖虚假包装洁肤棉而败诉。

  企业回应 曾正面回应涉假

  3月4日,@住在云端的我在微博上写道:“#电商曝光台#@聚美优品 那么多人说你们卖假货,不需要澄清一下吗?还是我真的白买了?”

  聚美优品售卖假货一直为市场所诟病,对此该平台作何回应?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聚美优品如何对平台上售卖的商品进行把关?带着这些问题,北京青年报《生活时代》致电聚美优品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

  据了解,聚美优品也曾正面回应涉假,并对审查失误致歉。2014年,聚美优品平台因涉嫌销售假货被媒体曝光,后聚美优品公开发表声明进行解释,称当时事件主要为“祥鹏恒业”等第三方贸易公司伪造商品授权书、海关关单,并回应表示,“祥鹏恒业”销售手表等奢侈品,其所有商品已从第三方平台紧急下架停止发售,其店铺已被立即关闭。

  专家点评 应加强诚信经营

  聚美优品假货风波此起彼伏,然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可能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首先,销售模式是根源。由于不少电商,尤其是跨境电商多以奢侈品售卖为主,而采取的模式为代理制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下品牌不直接在线销售,电商平台上不少奢侈品其实来自代理商。但代理商的规模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就更容易产生假货,且更具隐蔽性。

  其次,对入驻品牌资质和商品质量把关不严。电商不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引入商家或个人进行销售的“驻场制”经营模式,助长了假货泛滥。

  再则,我国对电商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网络售假违法成本很低。对于绝大多数无品牌授权、通过自营渠道销售奢侈品的电商,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一旦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进行查处,处罚力度有限。

  王光英律师指出,“我国对于电商的监管在制度上不健全,在实际监管方面混乱和职责划分有时不清晰,监管部门一般事后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尤其是现在假货泛滥,由于监管和处理程序复杂,监管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消费者投诉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他强调:“作为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如果单纯追求利益,则很难长期发展,建议企业诚信经营,不要因违法犯罪致使企业倒闭。”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电商自查自罚沦为“表面文章”,需要有外部约束机制,即实施售假连带责任。王光英律师认为,“关键还是政府监管,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都不诚信,就不要指望企业诚信了。”总之,法律的强制监管和企业的自我规范要双管齐下。

  互联网产业研究员唐汹认为,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售假,不仅要追究售假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电商平台的责任。而这些责任,不仅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还包括对消费者的赔偿。

  维权支招 用好维权工具

  “因为最近在聚美上买了很多东西,有朋友提醒我说聚美假货很多,所以上网查了查,造假的说法非常多,像天涯之类的吧里很多人言之凿凿地说买到假货,而且真货和假货的区别也说得很清晰,然后我又上315查了下,发现竟然没有一个假货投诉!我很费解是化妆品类不易检验,还是陈欧手段太厉害?还是315也不可信了?”315贴吧上有名为no8foolfish的网友提出上述质疑。

  该网友的质疑折射出消费者运用正当渠道维权的重要性。对此,王光英律师也告诉笔者:“消费者要管好购买产品的发票、不合格产品、医院的病历等证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举报,要求监管部门介入并提出赔偿要求,如不能妥善解决,可以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欺诈双倍索赔。”

  业内分析师指出,在互联网日渐成熟的交易市场上,假货横行,消费者需擦亮眼睛,认真辨别商品真假十分重要。那么,消费者如何甄别商品质量及真伪呢?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志。”

  此外,《产品质量法》还对消费者的购买须知做了详细阐述。总之,最后忠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是消费者的维权工具,一旦买到假货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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