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状告南京银行虚假宣传 法院驳回银行管辖异议
- 发布时间:2016-02-24 12: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去年, 南京银行 以“半年绝对回报13%”“中低风险、稳健增值”等极具诱惑的宣传语,销售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致使众多投资者遭受不少损失,此事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还引来百余名投资者在几个月内多次“围堵”南京银行讨要说法,亦有投资者寻求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周末》曾于1月28日以《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银行:绝对回报13%变亏损13%》为题予以报道。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民吉某某要求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赔偿损失的起诉得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受理。
2016年1月27日,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最近,此案有了最新进展。2月22日,鼓楼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治周末记者从裁定书中获知: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一份《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州路支行称,在《基金合同》中已与吉某某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路支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受《基金合同》约束,故吉某某与广州路支行之间的纠纷解决并不适用该《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法治周末记者在裁定书中注意到,《基金合同》中的基金托管人(即基金销售者)并非是南京银行,而是中国光大银行。
“南京银行拿着 光大银行 的《基金合同》来提管辖权异议,完全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吉某某拿着《基金合同》说,“我从未见过这份合同,更没有我的签字,这份合同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在庭审时,我要求南京银行提供我签字的《基金合同》,他们却提供不出来。”
法治周末记者还获悉: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已于今年2月3日正式受理了投资者们有关南京银行进行虚假宣传等方面的投诉。
此前,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已受理此投诉两月有余,但未见回复。
投资者斥银行虚假宣传
说好的“半年绝对回报13%”,却不想到期后“亏损13%左右”。这是购买鑫元基金的投资者们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共同发出的感叹。
投资者们提供的宣传单上也印着:“定存收益低、股市风险大” “半年绝对回报13%”“中低风险、稳健增值”等极具诱惑的宣传语。
投资者们称,南京银行采取欺骗、隐瞒、误导的手段,诱骗他们购买了所谓的保本稳健增值产品——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现半年期已到,却遭受巨大亏损。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投资者们购买鑫元基金的额度从二三十万元左右到一百多万元不等,亏损少者两三万元,多者近二十万元,最多者亏损已超14%。
在过去的3个多月里,百余名投资者到南京银行总行指斥其虚假宣传,要求退还本金。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称:从未印刷过“绝对回报”“稳健收益”等含有大量违规用语的宣传单,“那些宣传单页绝对不是我们基金公司的,上面的文字也是违规的”。
1月8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告诉记者:他们没有见过含有“半年绝对回报13%”“中低风险、稳健增值”等字样的鑫元基金宣传单。
高收益产品换取“承诺书”落空
面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诉,南京银行曾在给记者的回复中解释:“鑫元基金旗下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和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分别于2015年4月、6月进行持续营销,持续营销结束之后,中国股票市场发生前所未遇的大规模调整,受到基础市场的影响,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的净值、半年定开债基净值随之出现回撤。虽然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相比,鑫元定开基金回撤幅度较小,但是由于有一定的股票和转债资产仓位,因此无法回避股市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南京银行在回复中称:“截至2015年12月10日,鑫元一年定开和半年定开基金净值分别从本次封闭期开始的1.013元和1.06元下跌至最新的0.903元和0.924元。购买人数超过1.7万人次,主要来自江苏省,其中,南京地区销售占比较高。”
并称:“截至去年11月末,全行统计在案的投诉客户人数达到558人”,“为体现对投资者的人文关怀,本行为有理财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一定收益的理财产品。”
这款理财产品叫“珠联璧合”,预期的年化收益为10%。投资者们在购买“珠联璧合”理财产品时,必须作出“本人对鑫元定开基金一事的处理表示满意,此事已得到解决,后续不再就此事的处理提出任何异议,不再向南京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以及要求南京银行承担任何责任。本人对处理方案进行保密,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宣传或传播。”的承诺。
因很多投资者已不再相信南京银行、且还需签订此承诺书,所以大部分投资者并没购买此产品。
法院认定纠纷不适用仲裁条款
在投资者们还在向各监管部门投诉南京银行时,已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民吉某某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赔偿30000多元损失及半年期利息。
吉某某在诉状中称:2014年12月上旬,在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州路支行)理财经理向其推荐一款基金产品——鑫元基金,空头承诺此产品为低风险、年化收益保证在12%左右,并在该理财经理承诺此基金绝不买卖股票后,在大厅完成了购买200000元鑫元基金(000896)的手续。
2015年6月中旬,该基金到期后,吉某某要求赎回,理财经理却再三说,承诺年度收益达到10%,于是只赎回了部分红利(约10000元),并又追加120000元,连同上期余款共计330000元。理财经理再次承诺该基金委债券型,绝不买卖股票。
吉某某起诉状称:“2015年九十月份,我突然接到广州路支行及鑫元基金短信通知,本人购买的鑫元基金净值仅290000余元,我立即询问支行经理张辉栋,才得知该基金净值和股市涨跌联系密切。我强烈要求调出当时购买基金的录像,以证实要求基金不得购买股票的事实。张辉栋百般推脱,到期总行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2015年12月7日,张辉栋说,现总行考虑到大家的现状,特推出一款年化收益10%的理财产品对接该基金,并称只是执行总行指示。”
吉某某认为,广州路支行理财经理销售鑫元基金没有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对我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广州路支行销售基金毫无诚信(即不得作虚假或误解的宣传)。
法院受理后,1月27日,广州路支行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2月22日,鼓楼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一份《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基金合同》),广州支行称,在《基金合同》中已与吉某某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鑫元000896债券型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为基金销售机构,吉某某在广州路支行购买鑫元基金。而《基金合同》中的基金托管人(即基金销售者)却是中国光大银行,并非是南京银行。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基金合同》载明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广州路支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受《基金合同》约束,故吉某某与广州路支行之间的纠纷解决并不适用该《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法治周末记者还注意到,即便是2014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的《关于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书的函》中也找不到南京银行,抄送的仍然是中国光大银行。
“在庭审时,我要求南京银行提供我签字的《基金合同》,他们却提供不出来。”(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