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司机被罚1万元 起诉滴滴讨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9-07 07:40:00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金潇
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被罚1万元
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此他将“滴滴打车”经营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罚款1万元,并退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交纳的管理费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该案。
运客被罚起诉滴滴
王先生诉称,“滴滴打车”系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请,他于2015年7月10日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在其软件平台上开通滴滴司机运营资质。今年8月12日,他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乘客运送至欢乐谷景区地铁站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检查,因所驾驶车辆无出租车许可证件、收取了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车费,而被认定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王先生认为,他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经营的打车软件平台上开通司机运营资质并向被告交纳20%的管理费用,已经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运营的管理规定,因此他所缴纳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尽到对原告管理的义务,应退还原告先前交纳的管理费用。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车第一案”尚未宣判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山东济南西站送客的市民陈超,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不久他就收到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且运管中心无权认定自己的车为专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而该案也冠以“专车第一案”的名号。
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运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执法录像中,陈超无法说出乘客姓名,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陈超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事实证据充分。
昨天,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李文谦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因案情复杂,本应在6月作出宣判的“专车第一案”已经由法院作了延期审理的申请,预计将于本月17日前作出宣判。
打车软件负责人曾被约谈
就在今年7月,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等8部门共同约谈“滴滴快的”、“优步”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组织私家车、租赁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涉嫌违法组织客运经营、逃漏税、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和发布广告等。企业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开展合法业务,接受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另据了解,交通部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深化改革指导意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