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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应制度化常态化

  • 发布时间:2014-08-12 01:00: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苏华  责任编辑:谢凌宇

  近日,国家发改委调查车企及高通,国家工商总局突查微软,商务部禁止海运P3联盟……2013年至今的中国高调反垄断,引发举世关注。这意味着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三类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在我国市场上从自由放任走到面临规制的新阶段。

  针对当前积极有为的执法态势,支持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进入新常态,应加强力度,向国际看齐,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发挥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竞争活力。反对者批评反垄断风暴损害经营自由、惩罚优胜者、有损投资环境,搬出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的论调:“整个反垄断制度都需要彻底检讨”。

  正反两种意见根本分歧在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反对派迷信市场万能,主张自由放任,要求政府扮演“守夜人”的消极角色,事实证明行不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很大程度上是美国政府纵容金融资本自由发展的结果,格林斯潘本人应当彻底检讨。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共品监管缺位,导致房改之后住不起房,医改之后看不起病,教改之后上不起学,国民负重前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强调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将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作用。

  市场和政府均可能失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是不被垄断行为所绑架。特别是,当相关市场存在非暂时性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基于排他权或特殊权利取得超级支配地位时,市场难以自我矫正。此时,反垄断执法往往成为最后的救济,通过规制垄断行为,矫正市场失灵,保障公平与效率。

  常态化、制度化的反垄断执法要求在以下五个方面付诸努力:

  第一,加强普法,消除误解,确保竞争中立。我国《反垄断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一体适用,不因民企、国企、外企身份而实施差别待遇。但是,反垄断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组合拳的一部分,其作用不应被夸大。打破石油、电力等行业的“玻璃门”取决于我国对“两个毫不动摇”的解释和取舍,需要顶层设计和政治勇气。在规制自然垄断行业限制竞争行为时,反垄断执法当前角色有限。

  第二,确保执法一致性和威慑力。个案查处基于坚实的证据链和法律与经济分析,要避免运动式执法,也要避免轰轰烈烈开始,和风细雨结束。违法成本低,治标不治本,垄断行为将故态复萌。

  第三,促进程序正义。在规范信息披露和保障相对人抗辩权等方面,三部委取得显著进步。但生搬硬套欧美标准尚有差距,成为外媒指责的重点,被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三部委不可能不顾我国治理发展阶段而在透明度和程序规则上过于激进。但在当前条件下,应勇于借鉴他国经验,建设阳光政府。

  第四,优化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减少职责与能力之间的偏差。三部委在执法与制定配套法规时需加强合作与协调,三龙治水格局有待优化。极有限的执法资源难以满足增长的执法需要,这是我国反垄断事业发展的瓶颈。

  第五,以行政与司法审查制度为后盾。我国《反垄断法》以行政执法为主导,私人诉讼为重要补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后盾。有力的行政与司法审查制度,能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从实体到程序上的审慎与稳健,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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