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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反垄断风暴三疑点:非针对外企选择性执法

  • 发布时间:2014-08-07 11:4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北京8月7日电 (记者 周锐)最近一段时间,高通、微软、克莱斯勒、奥迪、奔驰等几家国际知名企业连续被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对此,有声音认为,这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扶持本国企业和产品,针对外国企业展开的选择性反垄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7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回应了围绕着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几点质疑。

  他指出,只要简要回顾《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的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遭到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在被调查的本国企业中,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上市企业也有非上市企业。

  时建中强调,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在实践并不断完善“竞争中立”的执法理念——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的企业一律平等。

  调查是否针对外企?——对外企的执法较本国企业更谨慎

  “坦率地讲,与调查本国企业相比,我国执法机构对于外国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更为谨慎”。

  时建中表示,一方面,与实施了上百年反垄断法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法治尚处于初建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尚在积累执法经验的过程之中,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调查工作都是慎之又慎;

  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应对反垄断调查的经验丰富。近期被调查的几家外国企业所在国均是反垄断法制发达的国家,都有过在其他国家被调查的经历,甚至受过其他国家的十分严厉的处罚,有极强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应对各国反垄断执法的经验非一般企业可比。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需要慎之又慎。

  时建中指出,尽管各国反垄断法律的具体制度有所差异,但是反垄断的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可以被视为国际通行规则。在其他国家不可以实施的垄断行为,在中国当然也不应当被允许。对此,外国企业的认知无疑是清晰和深刻的。

  他强调,“如果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这一基本事实与不顾,去揣摩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工作的所谓动机,其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据此结论,指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选择性反垄断,更是令人啼笑皆非”。

  突击检查是否粗暴?——“黎明突袭”是反垄断国际通用战略

  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显示,中国执法机构在本轮反垄断调查中频繁使用了突击检查的方法。有声音认为这种临时的突击“稍显粗暴”。

  时建中强调,这样的指责明显有失公允。他介绍说,在各国的反垄断调查过程中,起源于欧美的黎明突袭(dawnraids)已经制度化,并成为一种普遍的搜集和固定涉案企业的违法证据的做法,以防止涉案企业隐匿、销毁、变造、伪造证据。

  “欧美等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黎明突袭,更是娴熟老道,并且屡试不爽”,时建中透露,在帮助中国等反垄断法治后发国家进行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时,欧美国家的执法机构都会将黎明突袭作为主要经验予以介绍和交流。“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外国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却被指责为粗暴执法,当然有失公允”。

  执法过程不够透明?——必须保护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一些关于执法透明度有待提升的议论,时建中指出,对于反垄断执法,公众期待更高的透明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工作进行过程之中,不可能透明到全程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的程度。

  他介绍说,各国大致的情形是,在不同的调查阶段,针对不同的事项和情况,在不同的范围公开案件情况。

  例如,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为了保护涉案企业依法抗辩的权利,需要向其通报相关情况,并在随后的执法程序中不断地进行沟通;为了确定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竞争损害,可能需要向涉案企业的竞争对手、上下游交易对方、消费者了解竞争受损情况和程度,并收集相关证据;为了解决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专门问题,需要向专家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在特定的调查事项确定之后或者案件结案后,可以向社会公告相关事实和决定。同时,无论在任何阶段、在任何范围通报或者公告案件事实,都必须保护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

  时建中透露,有相当一部分涉案企业,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消除竞争损害的承诺,但往往辅之以希望反垄断执法机构尽可能少披露公告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他强调,反垄断调查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界的支持、监督,但前提是反垄断执法工作不能被误解和误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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