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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协发布声明:河北省食药局对辉山乳业判定错误

  • 发布时间:2015-09-30 13: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针对河北省食药局检测出辉山高钙奶硫氰酸钠超标事件”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今日发出声明称,河北省食药局违规执法,结果判定错误,误导消费者。

  声明原文如下: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关于辽宁辉山乳业高钙牛奶硫氰酸钠超限量值问题的声明

  日前,我协会接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公司的报告,该企业7月10日生产的高钙牛奶(240毫升灭菌奶)被河北省食药局检出硫氰酸钠含量达15.2mg/kg(最高限定值≤10mg/kg)。认为是人为添加,为的是起到防腐作用,并说硫氰酸钠是毒害品,少量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采取了停售、消费者退货措施。消息一出即引起社会震动,被媒体称作是“第二次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引起广大消费者对国产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恐慌,不仅给辉山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行业,使尚未走出三聚氰胺阴影的中国乳业再次受到打击,整个行业感到震惊。我们认为河北省食药局违规执法,结果判定错误,误导消费者。为此,我协会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牛乳本底含有硫氰酸钠。

  牛奶本底含有一定数量的硫氰酸钠,而且随着季节的变化、饲料的差异,含量还会发生变化。

  国际乳联(IDF)公报234号指出,牛乳中的硫氰酸钠含量是不稳定的,可以达到10—15mg/kg,但通常的浓度范围是2—7mg/kg。

  国内科学界也做了一些研究。认为硫氰酸钠在原料乳的正常浓度:牛乳为6—12mg/L,平均值8.5mg/L;山羊乳为6.6—8mg/L,平均值7mg/L。有的研究则是,牛奶中平均含硫氰酸离子范围0.4—22mg/kg之间。

  河北省食药局发布的食品销售安全警示(三),认为是人为添加,是武断的,是不专业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是错误的。

  二、关于硫氰酸钠。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化学物质的硫氰酸钠的毒性已有研究,它是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但尚无有关牛乳中天然含有的硫氰酸钠对人体伤害的报道。研究文献表明,至少,现在可以认为牛乳中天然含有的硫氰酸钠,只要在正常的范围之内,就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河北省食药局发布的食品销售安全警示(三),把化学物质的硫氰酸钠与牛奶本底含有的硫氰酸钠混为一谈,认为是“毒害品”,“少量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硫氰酸盐被认为是哺乳动物血液中一种常见的电解质,人类血浆中的浓度水平,不吸烟者为2—3mg/L,吸烟者为9—12mg/L。这些硫氰酸盐大部分都是外源性的,人体摄入的各种硫代葡萄糖苷,如芥子苷、芥苷和新芥苷,他们通过水解可以产生硫氰酸盐。这种硫代葡萄糖苷通常来源于十字花科类植物,如:菜花、卷心菜、甘蓝。硫氰酸盐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氰化物通过硫代硫酸酶发生的硫代酶解反应。这种酶大多存在于哺乳动物的组织中,其中肝、肾、肾上腺、甲状腺和胰腺中的含量最高。硫氰酸盐是通过乳腺、唾液腺和胃黏膜分泌的。唾液中含量最高,浓度范围是50—300mg/L。

  硫氰酸盐可以激活生鲜乳中过氧化物酶体系,而过氧化物酶体系可以对生鲜乳起到保鲜作用。因此,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被用做没有冷却条件的生鲜乳保鲜。1991年,WHO和FA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了CAC/GL13—1991《乳过氧化物酶体系用于原料乳的保鲜指南》,该指南严格规定了此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规定在原料乳收集和运输至加工厂期间,仅在缺乏必要的冷却设施才可以应用。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奶牛场缺乏冷却设施,为防止鲜乳腐败,此方法提供了一种费用低廉而实用的方法。因而在第三世界国家普遍使用。

  1995年,我国发布了GB/T 15550—1995《活化乳中过氧化物酶体系保存生鲜乳实施规范》,添加15mg/kg硫氰酸钠,利用乳中的过氧化物酶体系保存生鲜乳。1996年,颁布的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0.3%的过氧化氢2.0ml/L和15.0mg/L硫氰酸钠,用于原料乳保鲜。GB/T 15550——1995《活化乳中过氧化物酶体系保存生鲜乳实施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交通不便,没有冷却设施的边远地区生乳保鲜。这种方法一开始就受到了乳品行业的普遍抵制,因为对添加物的浓度、数量要求很严,而偏远地可能无法满足这样精准的要求,容易滥用。当时行业统一实施的有效方法是,定时挤奶,限时将奶送往收奶站,奶站配备降温冷却设施,有效保持原奶的新鲜。后来,由于担心硫氰酸钠被滥用,以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2005年GB/T 15550—1995废止,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也取消了硫氰酸钠的使用。2008年12月12日,卫生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明确规定乳及乳制品中硫氰酸钠属于违法添加物质。

  在上个世纪,硫氰酸钠被允许当做保鲜剂使用的时候,乳品行业没有一家企业允许奶户使用此法。在今天,现代化的规模奶牛场已超过45%,全部实现机械挤奶,冷却设备、保温储罐齐全;全国基本上没有了散户饲养,规模小区全部实现机械挤奶,冷却储奶。全国没有企业会使用硫氰酸钠来保鲜原奶。特别是辉山乳业集团,是全产业链模式的企业,所有原料乳均来自本公司办的现代化牛场,牛奶挤下来后马上冷却进入冷藏储罐,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到达工厂进行加工,整个过程都在冷链控制之下,加工的产品又属于灭菌乳,根本就用不着加防腐剂来保鲜。

  三、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一) 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硫酸氰钠的资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据辉山乳业集团反映,本次抽检是由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委托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进行的检验。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信息显示,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虽然具备检验资质,但其检测范围并不包括硫氰酸钠检测项目。

  (二)出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程序

  2014年国家食药总局颁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但是,河北省食药局自始至终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企业,没有让企业确认所检产品的真伪,企业对检验单位的样品采集是否符合规定,检验设备、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无法进行评估,更没有给企业申诉、复检的机会。

  我们认为, 河北省食药局委托不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发布的检验结果没有通知企业,更没有给企业申诉、复检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检验报告是无效的、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四、河北省食药局执法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硫氰酸钠不是乳制品国家标准设定的指标,因而对硫氰酸钠的抽检不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以,该次执法不仅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有关规定。2013年,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的文件,对风险监测的目的、意义、问题产品信息报告、核查处置、承检机构管理、样品采集技术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制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承检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我们认为:河北省食药局未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价,也未通知所在地省级食药局进行核实处置,草率发布检验结果,进行执法查处,违反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规定。

  这件事绝不仅是辉山一家企业的事,影响的是整个乳品行业。众所周知,受三聚氰胺影响的中国乳业,至今都没有走出灾难的阴影,不能再遭受这样的无端打击和伤害。我们强烈要求,河北省食药局收回发布的结果,公开道歉,为辉山恢复名誉,为整个乳业恢复名誉,并请专家从科学的层面澄清由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特此声明。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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