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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消费:离谱价格伤人损己

  • 发布时间:2016-03-15 10:32:1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徐风

  2月14日,一位自称来自江苏常州、名叫陈岩的网友发微博说,春节去黑龙江哈尔滨过年,被导游带去一家叫“北岸野生鱼村”的饭店,两桌吃了1万多块钱,这顿饭是2月9日农历大年初二晚上吃的。单据上显示了雅罗鱼、赶条鱼和鳇鱼3种,前两种鱼的单价都是298元,鳇鱼单价为398元。

  陈岩在微博中写道,价格贵不说,店家还乱写鱼的斤两,明明吃了10斤,买单时却成了14斤。他们在与店家理论时,突然店里冲出一帮人逼迫他们付账,双方产生争执并互相拉扯。陈岩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店内后调看监控录像,陈岩说,店家的人当着警察的面还在打他的头,110说带双方去所里解决,先被拘留,最后仍被迫结账。

  2月21日清晨,哈尔滨官方对外发布消息,认定松北区“天价鱼”事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做出对涉事饭店“北岸野生渔村”吊销营业执照,对店主罚款50万元人民币等处罚决定。3月2日,针对在“天价鱼”事件中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存在的监管缺失、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哈尔滨市松北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长陆昊在黑龙江省开放日上说,“天价鱼”事件不是坏事,黑龙江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整顿规范旅游市场。陆昊强调,“天价鱼”的问题不是偶然的,说明黑龙江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干部和市场主体,在树立接受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方面还有差距。他表示,“天价鱼”事件让他们有了一次集中深刻的反省。“我相信在媒体的集中报道下,我们会有更多的干部来思考,我们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在法律制度规则的信用方面的意识不够。各级政府不会袖手旁观,必然以此事为深刻教训。”

  更引人关注的事件是此前的“天价大虾”。2015年10月4日,南京的朱先生和四川的肖先生,在山东青岛一家餐馆用餐时,各自都点了一份虾,点餐时菜单上标价38元,结账时店老板却按每只虾38元的价格收费。价目单显示,“海捕大虾38元”,旁边没有标明计价方式是按“只”还是“份”,但在价目单的最下方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

  朱先生和肖先生打了110报警电话。110来了之后就说,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物价局的人又说太晚

  了,只能等到明天处理。110民警的离开让店老板更加得意,坚持少一分都不行,非得让朱先生付2175元,让肖先生付1338元钱。老板一边用棍子恐吓,一边指使手下的人打110报了警,110又回到了现场,并把他俩还有烧烤店老板一起带回了派出所。经过协商,肖先生和朱先生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的餐费,之后才得以脱身离开。

  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北区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青岛海鲜大排档的“一只大虾”,在一夜之间将“好客山东”品牌

  毁于一旦。

  这一事件使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青岛市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该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市场秩序大检查,大整顿。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旅游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等进行排查。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新起在该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强调,要依法全面治理服务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窗口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环境。

  每到节假日,景点宰客特别是欺诈外地游客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曝光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陌生的地方旅游,消费者维权相对困难,加上投诉和解决需要时间,很多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不去计较,维权意识的缺乏在无形中也助长了不法商家“能宰一个是一个”的气焰,总之就是违法成本太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说,执法不健全也是“天价消费”事件频出的一个原因。“根据《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管理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机制上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有些部门很容易怠于执法,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商家的行为。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自主定价是一种市场行为,即使商家明码标价,但标价方式易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如海鲜价格是论个还是论盘),或缺斤少两,都属于宰客行为,已构成欺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表示,“天价消费”事件是较为常见的消费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公安一般不介入民事纠纷。消费者可向物价工商等部门投诉。很多消费者遭遇“天价消费”事件后选择报警,但这不是理想的“维权”之道。

  杨乃超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乃超提醒,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一旦合法权益遭侵害,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可申请3倍赔偿,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还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若商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则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店家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则

  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杨乃超表示,避免“天价消费”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享受服务时,还应该保持清醒和理智,不要轻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消费前先问清价格,留心是否有价格陷阱,付款后注意保留小票凭据,及时索要发票,应树立起维权意识,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

  质量期待

  预防比治理更重要

  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说,必须提高“宰客”商家的违法成本,“让他觉得宰客不划算”。比如,提高处罚金额,延长停业整顿期,情节严重者则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同时,完善黑名单机制,对列入黑名单者,提醒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累犯达到规定次数,也永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此外,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店主诚信记录,提醒消费者注意分辨、预防。

  专家建议,具体民事纠纷上的公平执法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把商品服务质量保障视作提升旅游环境的重要一环:要加强日常动态化监管,还要借助大数据等手段,对投诉较密集的店家、行业重点布控;建立“旅游—工商—公安”等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对部分旅游纠纷的快速结案,针对端倪初现的宰客相关舆情,还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等。

  实质上,若哈尔滨当地能及早察觉涉事店家拿“野生”噱头欺诈的行为,在接警后现场妥善处置纠纷,或在专项调查阶段能更审慎、避免偏听嫌疑,哪至于像现在这样深陷舆论泥沼?别让“天价鱼”毁了一个地方旅游品牌。对那些正在打造旅游品牌的地方而言,在防治宰客方面凸显善治功力的重要性,一点都不次于在“硬件”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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