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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直属系统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发布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1-21 08:33:3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鞠雯)近日,质检总局党组印发了《关于质检直属系统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认监委和标准委、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质检直属系统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质检直属系统所属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对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共8个方面29条,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薪酬结构和水平、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薪酬支付和管理、福利性待遇、薪酬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和组织实施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明确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3部分构成,对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方法和与每部分薪酬相关联的计酬基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的最高值以及薪酬支付发放周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在改革过渡期内,改革后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不得超过改革前的薪酬水平。二是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明确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三是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总局人事司、接受质检总局委托管理企业的单位、两委和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各自职责,提出要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和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对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提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实施意见》是质检总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总局党组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总局党组的决议上来,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要准确把握,积极行动,坚决落实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要抓好学习宣传,抓紧启动改革,强化组织推进,全程跟踪督导,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质检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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