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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刑衔接”需要制度保障

  • 发布时间:2015-12-24 09:32:1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廖海金

  日前,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在深圳大学发布,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指出,“毒豆芽”系列案件反映了监管职责划分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值得严肃对待、深刻反思。

  (据《光明日报》)

  长期以来,食品违法犯罪猖獗之势难以遏制,某种程度上说,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未实现法制化关系密切。从现实来看,近年来,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趋势所带来的“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新难题,以致出现“实际案件发生多、真正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等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5月,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中也涉及到“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但这些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基本都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提及了刑事案件的移送,而对具体移送程序及移送方式等均未涉及。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规定较为全面,但它仍然是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规定较少。至于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基本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各个参与主体思想认识不一、参与热情悬殊。往往是司法机关一头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法治思维,对衔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部门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对衔接工作消极对待、简单应付,推动衔接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压力不够、整体合力不强。

  究其原因,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衔接不畅,主要是因为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定位阶低,且对涉刑食药案件移送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关键问题规制模糊、弹性,造成行政机关难移案、公安机关难接案的“两头难”局面;另一方面,我国对包括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者处罚普遍较为宽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高发、多发。

  就食品安全中的行刑事衔接而言,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食品安全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模式模糊;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移送接收机构不明确;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缺失;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所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说到底,行刑事衔接不畅根本原因还是制度不健全。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只能从健全制度入手。专家呼吁,首先要修改行政处罚法,单设一章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形式、程序等,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公开、线索移送的义务,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弥补立法空白,消除监督盲点。同时规定对不履行移送义务的部门,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更关键的是,应尽快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刚性规定我国各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标准及各方职责等。

  当然,刑罚毕竟只是事后处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还是监管前置、防患未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在提示人们,法治应时刻存在,平时就动真碰硬、防微杜渐,那么食品安全之墙就会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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