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力度还可再大些
- 发布时间:2015-08-07 07:3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从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过去的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05件48人,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中国青年报》8月6日)
地方行政执法机关之所以要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原因不难理解:一是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一旦曝光,不仅容易造成民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还会损害地方形象;二是有损部门利益,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会影响年终考评,还会被追究领导责任,轻则党纪政纪处分,重则遭降职、撤职处分;三是与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
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为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伞,助长了食品领域的犯罪现象。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为何如此严峻,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失职渎职现象,没得到有效遏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打击犯罪分子,一手抓打击渎职犯罪,两手都要硬。
我国打击渎职犯罪一直比较软,这是立法滞后造成的。2010年前,刑法不设“食品监管渎职罪”,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确立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所针对的打击对象为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但该项罪名设立以后,由于入罪门槛高,鲜有适用,迟至2012年,才有广东、河南等地相继有政府工作人员被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提起公诉。
如何理解本罪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并无明确规定。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解释,并明确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等,体现了处罚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
《解释》为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供了帮助,最近一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明显增多,但相较渎职犯罪的高发现状,查处的比例仍然偏小,惩处的力度依然不大。希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克服打击渎职犯罪的诸多难题,能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起诉的决不做党纪政纪处分,法院则要按照从严从重原则对那些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的执法部门和个人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量刑,不可轻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