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监局推进执法机制改革
- 发布时间:2015-12-07 10:32:09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王 梅
近期,陕西省质监局出台执法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行政约谈管理办法,采取稽查建议书、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等系列管理办法,突出政府的质量总体责任,强调部门职能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针对质监机构体制调整后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执法机制改革,立足抓好统筹协调和执法工作指导,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质监执法机制。
按照现行规定,执法案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处理质监系统批转的案件、移送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区域性质量违法等案件时,“大案”变“小案”、地方保护、整治不力,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质量违法初发性问题,当地政府、质监部门未及时发觉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给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带来可乘之机,不仅影响地方经济有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危害百姓生活,也对区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该局出台的《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省级质监部门根据本年度执法打假工作重点部署和重点案件的查办,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在开展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区域整治、案件查办、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时,启动省级约谈。督查督办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按照违法案件的重要性、时效性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实施发函督办、派员督办、挂牌督办和联合督办。其中联合督办,是指质监部门联合公安、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严重质量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省质监局督查督办的范围。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质检总局交办或批转的案件;其他省局、省直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等8种案件。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为案件立案、调查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与相关质监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对违法行为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及移送等情况;案件查办的程序及对举报人的回复情况;对领导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其他与案件相关且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实施办法》要求,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完毕,要向督查督办单位提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督查督办案件承办报告书》。
采取督查督办管理,是对案件调查进展、违法行为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指导和监督。实行《行政约谈管理办法》,则是通过指出问题,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查明原因、排除隐患、消除影响,起到提醒、告诫、规劝和警示作用。约谈办法规定,出现“辖区内发生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且整治不力”等6种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出现“下级质监部门履行质监监管不力、措施不严、效果不明显,导致监管缺失、质量问题频发”等9种情形之一的,上级质监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质监部门。出现“连续2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11种情形的,质监部门可以约谈辖区生产企业。
如果说督查督办、行政约谈是针对已出现质量违法问题采取更加严肃的处理方式,那么稽查建议书管理办法,则是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涉及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问题,向所涉及的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它通过通报情况、共享信息以及商请、提醒、警示等方式,起到行政协调的作用。办法明确了在哪些具体情形下,上级质监部门向下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向同级相关职能部门,质监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稽查建议。
随着质量违法案件呈现高科技、复杂性的特点,为有效防控和降低执法风险,预防和规避各类行政处罚的不当行为,该局制定了《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要求市(区)级质监部门成立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县级以上质监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案件合议制度。通过依法判定、平等会商作出有效的合议意见书,降低执法风险,提升办案质量。
与此同时,该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这些办法的实施,该局努力构建起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威慑力,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质监部门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