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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急坠母子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 发布时间:2015-11-16 10:33:5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黄 硕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电梯事故致业主受伤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判其赔偿张女士母子全部医疗损失。

  家住北京芍药居北里小区的66岁的张女士回忆,今年4月26日14:45左右,她与儿子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从5层直坠至3层,电梯门也被撞开。二人当即出现头晕、头痛、发抖、四肢冰凉、两腿发软、哆嗦、抽筋等症状,心脏极度难受。事发后,二人立即致电物业公司,3名物业工作人员赶至,对电梯进行了查看,但对瘫坐在地上的二人却不闻不问。

  二人表示,由于坠梯时张女士距离电梯墙壁较近,在坠梯过程中手扶墙壁,因此伤势较轻。而张女士之子孙先生位于电梯中间,未能抓扶到任何东西,故受伤较重。当天,二人被120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张女士花费医疗费179.53元、孙先生花费医疗费4127.8元。事发后,原告晚上常做噩梦,心脏也有疼痛等不适,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

  张女士二人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负有相应义务,其应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并在出现人身损害时,及时给予救助。为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二人医疗费共4307.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2500元。

  物业公司则称,事发当天,接张女士二人电话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运转正常,而张女士二人则坐在一层台阶上,身体也无异样。经该公司及电梯厂商分别检测,均未发现电梯故障,且电梯厂商表示,如发生坠梯事件,电梯应停在坠梯位置,无法继续运行。因此,该公司不认可事发当天出现了坠梯事故,亦不认可张女士二人因此受伤,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张女士二人除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物业公司电话以外,还在15:05分拨打了110报警。太阳宫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了现场。根据110接出警记录记载,报警原因为“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后身体感到不适,同物业商谈看病一事发生纠纷。”事发次日,中日友好医院为孙先生出具了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

  庭审中,法庭询问物业公司,涉案电梯中是否有监控设备,能否提供事发时电梯内的监控录像。物业公司称有监控设备,但事故发生前监控设备即已损坏,因此无法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法院认为,从张女士母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打电话联系物业公司、报警协调处置纠纷、前往医院就诊并如实陈述就医原因,这些处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反应。相反,作为物业管理责任方的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电梯内监控的内容及电梯内监控损坏的证明,这使得法院确信张女士母子陈述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依法认定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坠梯事实成立。被告作为维修养护小区内电梯的责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医疗费,有有效证据佐证的,依法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孙先生、张女士医疗费4127.80元、17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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