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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押金管理一团乱麻

  • 发布时间:2015-11-06 09:32:4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窦京京 本报记者 曾祥素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旅行社收取、保管、退还出境旅游押金纠纷频发的问题,通报了相关案例,并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参加“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在支付押金并完成本次出游后,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约退还押金,却遭拒绝,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旅行社抗辩称,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到了毕某的账户,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同期间系该旅行社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该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因此毕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使毕某没有得到旅行社的授权,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判令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并生效。朝阳区法院指出,在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因旅游所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发现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针对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13年施行的《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2009年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出境旅游押金进行规范,既未规定游客是否必须交纳出境旅游押金,也未规定旅行社对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条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及退还方式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加之个别旅行社不及时归还旅游押金的不诚信经营、旅行社自身管理不规范等,使得因此引发的旅游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者交纳出境旅游押金后不能得到及时归还,出境游押金被侵占、挪用现象频发,旅游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了3点建议。一是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二是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出境旅游押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用途、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宜采用第三方托管,采取旅行社、游客与银行等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由游客将款项直接汇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账户,以保证旅游押金的安全。三是出境游组团社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管好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以及合同、发票、账款、公章,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制度,防范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以及利用出境旅游押金非法牟利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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