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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锅炉爆炸伤人

  • 发布时间:2015-08-06 09:33: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三无”锅炉

  爆炸伤人

  生产者、销售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 (王 雪 崔道远 记者曾祥素)吴老太家的一台取暖锅炉发生爆炸,将其全身烧伤。吴老太将生产者某设备厂、厂家经营者沈某和销售者沈某之子沈小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设备厂赔偿吴老太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沈小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设备厂是从事民用常压锅炉生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某。2013年9月15日,吴老太花2800元到沈小某经营的位于密云某市场的锅炉水暖批发商店(未取得营业执照)购买了一台水煤炉。10月底,设备厂对煤炉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并投入使用。2013年12月12日晚间,当吴老太添煤时,煤炉上盖突然炸起,炉火喷出将吴老太烧伤。经医院诊断为:热烧伤25%Ⅱ°-深Ⅱ°(颜面、颈部、前胸、腹部、双手、双上肢、双下肢),双眼烧伤,吸入性损伤(轻度)。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3日,吴老太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96750.59元,经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49207.2元。

  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吴老太在正常使用煤炉的过程中被煤炉内喷出的火烧伤,可以确定煤炉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为锅炉的生产者,设备厂无法提供符合规范的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产品编号,且在庭审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吴老太烧伤系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应对吴老太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沈小某明知所售煤炉没有产品合格证,在产品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出售,并导致吴老太被烧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因赔偿款项支付问题,吴老太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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