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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上组团自驾游案审结

  • 发布时间:2015-08-05 09:33: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被称为“首例网上组团自驾游案”的案子。本案中的李女士等人遭遇了境外游中途散团的尴尬,因散团后领队拒退旅行费,李女士等8人将领队刘先生及刘先生发布组团活动帖的绿野网诉至法院。

  李女士等8人称,在绿野网看到刘先生发布的欧洲自驾20日游活动召集帖后报名参加,并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向刘先生支付了旅游费,以便其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费。到达欧洲后,却发现食宿标准与刘先生事前承诺大相径庭,经多次沟通无效后,刘先生强行散团。李女士等8人按原线路继续旅行,并另行支付了住宿等各项费用。此外,刘先生将原本自己及两名案外人使用的汽车留给了李女士等人,造成额外的租车费用等。回国后,刘先生拒绝退还散团后的旅行费用。

  李女士等人认为,刘先生拒绝退还散团后的旅行费用构成不当得利,而绿野网的经营单位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视界)未对刘先生尽到有效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行骗,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与绿野视界共同返还旅游费15万余元,共同赔偿刘先生用车的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租金共1.3万元,共同支付劳务费6600元,并由绿野视界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函,公开赔礼道歉。

  刘先生则认为,此次活动,自己设计了旅游路线并代办队友的签证、租车,以及预定酒店、机票等,这些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每人3.2万元的旅行费包含了自己应得商业报酬。李女士等人无理要求提高住宿标准导致中途散团,而出国前预定的酒店均已经预支费用,且在活动召集帖中已经明确说明“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任何费用”,故不同意退费。因租车使用的是李女士等人名义,考虑还车便利故将自己所用车辆也留给了原告使用,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李女士等人自行承担,至于驾车劳务费更是无从谈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四大争议焦点。

  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活动召集帖的形式与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8名原告通过浏览活动召集帖并向刘先生支付相应旅行费的行为系对要约做出的承诺,故可认定双方之间首先形成了某种合同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8名原告为共同委托人,刘先生系受托人,绿野视界为提供要约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全面履行各自应尽义务。原告作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其已履行。刘先生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为按照活动召集帖的约定代办原告境外游各项事宜,现其确已代为办理签证等事宜。但根据约定,境外20晚的住宿应达三星级宾馆标准,而刘先生预定的部分宾馆并未达此标准,已构成违约。但酒店预定只是刘先生代办众多委托事项中的一项,故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履约瑕疵,而非根本违约,则原告不因此而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绿野视界作为提供发布活动召集帖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已尽到应尽的活动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维权提示等义务,原告要求其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是原告应否承担散团后几天内的酒店预定费及刘先生曾用车的租车费。原告在刘先生未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单方以实际行动解除委托关系,且确有部分未实际入住酒店的住宿费预付损失,法院认定原告不因刘先生的履约瑕疵而完全免责,应由原告与刘先生共同承担此损失。

  四是刘先生接受涉案委托是否具有商业盈利性。从涉案活动召集帖公示的内容来看,刘先生除不提供境外导游这项服务外,其与组织境外旅游之旅行社所提供服务几近一致。允许刘先生个人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无疑是对现行境外游管理秩序的扰乱与破坏,故法院对刘先生关于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不可否认刘先生确为代办原告出境事宜付出了时间与精力,而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不可完全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此处的报酬为受托人提供服务或劳务的所得,故法院认定刘先生可在代办事项完成情况范围内获得一定劳务报酬,并于剩余旅行费用中予以扣除。

  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退还李女士等人旅行费15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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