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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主体责任 细化巡查内容

  • 发布时间:2015-08-03 09:35:3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兰莹莹)河北沧州市质监局近日出台《常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10个方面细化日常监管巡查内容,在8个方面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对常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突出重点检查的10项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生产范围;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或校准;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企业是否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企业是否进行了出厂自检,并保存相关记录;企业出厂销售的产品是否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是否按照质监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企业对上次质监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彻底整改。

  同时就如何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企业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质量验证,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二是企业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三是企业对特殊过程(如罐体焊接工序)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四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五是企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保存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六是罐体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材质证明、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报告内容。七是企业建立液体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加装、维修、买方信息等情况,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身份明确、产品可追溯。八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根据《意见》要求,对没有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企业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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