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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需对功效宣称负责

  •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2:0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行业瞭望台

  □ 本报记者 彭 燮

  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报送国务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牙膏到底算化妆品还是工业消费品?进口化妆品能不能加贴中文标签?这些行业内外都很关心的问题,在送审稿中均有明确回应。

  从“卫生监督”到“风险管理”

  据悉,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现已“服役”25年。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其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产品监管的需要。

  据悉,现行《条例》在立法思路和监管上,以传统的“卫生监督”理念为主,重点关注“卫生和理化指标”。而事实上,化妆品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透露,送审稿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记者从送审稿中看到,化妆品的范畴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按照这一划分,之前被纳入工业产品管理的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被正式划入化妆品管理。

  对于现在一些化妆品夸大功效、甚至无中生有的问题,送审稿中提出,要建立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化妆品生产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此之外,送审稿还提出,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生产者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等。

  网售化妆品实行实名制

  针对网上化妆品销售鱼龙混杂,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送审稿指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今后在网络平台销售化妆品,必须要进行实名登记。

  送审稿要求,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就化妆品召回问题,送审稿明确,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针对前一阵网络热议的“进口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一事,送审稿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令禁止。送审稿起草组成员透露,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送审稿虽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安排,公众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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