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合同还要守法
- 发布时间:2015-07-22 09:33:06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遵守合同
还要守法
本报讯 (梁睿诗 记者曾祥素)商贩刘女士称其因被诬陷偷鸡蛋而被超市逼迫解除联营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却称冲突起因是刘女士售卖散装食品。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法庭上,被告超市负责人说,2014年3月4日是农历正月十四,元宵节前夕,刘女士在主食柜台擅自销售散装的冷冻水饺、汤圆和元宵,而这些商品是属于法定不应当由主食柜台销售的,刘女士无法提供散装食品的进货渠道和检验报告,超市也没有售卖散装食品的资质,而且当天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通知超市,元宵节当天要检查食品安全销售情况,超市得知刘女士销售散装食品之后,要求刘女士下架,刘女士没有同意,所以发生了冲突,并报警,但警察来了之后,因为是民事纠纷没有处理。
此后,刘女士表示不会再经营柜台,所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3月6日办理了结算,4月将设备撤出,在4月1日,刘女士的丈夫向超市出具收条,收到超市6000元,所有事项已经两清。
庭审中,法官问刘女士,是否有销售散装食品,刘女士称其销售的都是自己做的食品,卫生都是能保证的,超市无权制止,而且她与超市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说不能销售散装食品。
法官认为,刘女士认为是超市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当举出相关证据,但从刘女士所提交的2份合同和超市提交的收条看,不能证明超市存在违约,而且刘女士的丈夫已经收取了超市的6000元,并出具所有事项已经两清的收条,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1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刘女士在超市中销售自己做的散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行为是不可取的。
提醒进驻超市的商贩要遵守合同约定和食品卫生法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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