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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人详解《质检总局领导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7-10 09:36:3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鞠雯

  日前,质检总局党组印发了《质检总局领导干部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干部交流办法》)。对此,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就《干部交流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干部交流办法》?

  答:总局党组十分重视干部交流工作,此次制定出台《干部交流办法》,主要基于3方面的考虑。一是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的需要。早在2006年中央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十八大以后,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系列从严管理干部的政策规定,其中对干部交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交流办法》正是在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在推进干部交流方面做出的新探索。二是促进质检事业新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总局党组号召全系统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水平,质检面临着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这对领导干部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合理调整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至关重要,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制度,促使交流干部丰富经历、大胆创新、增长才干。三是拓展干部任用新途径的需要。近日出台的《质检总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办法》正是对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中交流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配套文件,是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的基本遵循,是规范领导干部交流的制度保证,对加强质检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激发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促进质检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干部交流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干部交流办法》共9章36条,对领导干部交流的各个环节作了规范。第1章总则,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遵循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2章交流种类与方式,对内部交流、外部交流、转任、调任、挂职锻炼作出规定。第3章交流对象,明确交流对象的人员类别、必须交流和计划交流以及不适合交流的14种情形。第4章交流期限,明确异地交流和交流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以及挂职锻炼的期限。第5章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规定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第6章日常管理与考核、奖惩,提出内部交流和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考核、奖惩要求。第7章激励与保障,明确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落实生活待遇和保障、加强教育管理等具体要求。第8章纪律与要求,对交流工作的纪律、请销假管理、遵纪表现结果运用作出严格规定。第9章附则。纵观整个《干部交流办法》,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贯彻了中央从严治吏的精神。例如,明确了交流干部日常管理与考核、奖惩的主体责任与时限,严格规定了必须执行的5条纪律,其中特别规定了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对象等内容。二是彰显了总局党组的人本关怀。《干部交流办法》规定交流到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的任职期限较以往有所缩短,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可以不交流,建立了选拔使用的激励机制和交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交流干部的后顾之忧,这些措施都充分体现了总局党组对交流干部的培养和爱护。三是明确了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关注度较高的“三转移”问题,规定了交流干部(除挂职锻炼干部外)均要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对交流干部关注的交流期限问题,合理规定了一般交流期限、到艰苦边远地区交流期限和挂职锻炼期限;对普遍关心的交流对象确定问题,规定了必须交流和应当有计划交流的10种情形。四是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干部交流办法》对全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细化了具体工作流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质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管理工作已经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良性循环轨道。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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