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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霸王条款 提高辨识能力

  • 发布时间:2015-07-07 09:33:0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张海燕

  记者日前了解到,重庆市工商局近日专门召开了规范监管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新闻通报会。针对汽车销售中的不公平合同进行公开并点评,以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很受消费者欢迎。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重庆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大量与汽车销售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销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对此,重庆市工商系统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专项整治中,重庆市工商局梳理出29条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集中于4大类问题,即: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辨识能力,重庆市工商局表示将定期公布,并针对上述4类问题,集中开展系列点评。同时,还将坚持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中查处一批、指导规范一批、行政约谈一批的方式依法处理汽车销售行业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以切实规范重庆市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公平有序的汽车销售市场环境。以下是重庆工商局公布的7大“霸王条款”及专家点评:

  一、不可抗力因素。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赔偿或损失。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二、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适用三包规定。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三、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条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四、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五、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

  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点评:《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

  六、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点评:该条中“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

  七、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予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

  点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该条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可又规定了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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