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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问题 经营者要承担首问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3-27 05:29:21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井惠群 记者巴家伟)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消保分局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向经营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我市工商部门将按照该《意见》相关规定,督促经营者履行首问责任,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目前,一些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以自己没有过错或没能力解决为由推诿,让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一些跨地域的消费纠纷,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该《意见》明确了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有效避免了销售者、服务者与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服务者与经营场所提供者(经营平台举办者)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可以促进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该《意见》共14条,其中经营者首问制度规定的核心是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销售者、服务者等经营者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该退的退,该赔的赔,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消保分局负责人表示,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或处理消费纠纷不力的经营者,要通过行政约谈、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该《意见》还明确,如果销售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由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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