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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非自身原因

  • 发布时间:2015-06-04 08:33: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航班延误非自身原因

  □ 吴学安

  民航局日前发布的《2014年全国民航航班运行效率报告》显示,2014年航班正常率为68.37%。航班正常率最高的前3位航空公司分别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报告显示,2014年,延误30分钟以内的航班数量占比最大,达36.09%;延误4小时以上的占比2.88%;还有约2.76%的不正常航班为取消、返航或备降航班。

  (2015年5月27日法制日报)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机场遇到航班延误或被取消时,虽然也会有人抱怨和投诉,但却很少见到乘客与航空公司争吵的现象。而因航班延误引发冲突却一直是个困扰中国航空业的老问题,之前甚至还发生过乘客集体冲上飞机跑道抗议的极端事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于航班延误的责任界定不清,也没有明白统一的赔偿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此前发布的《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在食宿安排上,草案规定了3种情况,其中因为天气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费用由旅客自理。虽说,这一新规将以前零散的规定系统化为部门规章,而且对于各种航班延误的处置情况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区分,无疑有助于缓解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乘客与航空公司的冲突。但也要看到,这份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可谓是意见纷纷,公众并不是很满意。虽然厘清了责任,但是责任怎么判定、谁来判定,在这些问题没有答案之前,问题的解决也并不乐观。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整个交通体系中,航空属于“靠天吃饭”的行业,最容易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遇到突发事件,这些都属于“不可抗力”,都可能造成航班的延误。以航班延误处置的规定而言,新规并非不可以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免责,但是,免责必须有前提。一方面,新规应该明确界定非航空公司原因的范围,其中究竟包括哪些因素,这些因素由哪一个主体认定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免责的信息也应该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不能是只要出现延误的情况,就宣布免责。虽说天气原因是客观存在的,但鉴于当前市场整体的道德水准,有关方面应该防患于未然,防止天气原因成为免责金牌。

  如果只要将延误或取消归为天气等非自身原因,航空公司就可免责,那么,谁来确保航空公司说的话都是真的?如果航空公司说谎,谁来监督、如何惩罚?显然,这是公众最为关注的。因此,谁来监管已成为迫在眉睫需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新问题。一是延误原因的公布不能由航空公司自说自话,而应由更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来公开。二是出现延误后,应由第三方仲裁部门来仲裁,不能让乘客索赔无门。航空公司如果说假话,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涉嫌欺诈。对此,监管部门理应严格监管。三是不能因为有了免责条例,航空公司就对乘客置之不理。哪怕是非自身原因,航空公司也应在第一时间预先告知乘客,减少乘客出行的不便。这也是中国民航提高服务水平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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