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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由裁量 促进公正执法

  • 发布时间:2015-06-01 10:33:1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工作研究

  □ 李宁

  自由裁量权是质监部门等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活动中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准确、恰当,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出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合理。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规范自由裁量,能够避免“过罚不当”,以体现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很明显,行政处罚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当事人违法性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要与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对等。“有多大的过,受多大的罚”,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体现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遵循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也彰显了执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和适度。

  规范自由裁量,能够避免处罚幅度的畸轻畸重,保证执法活动的公平性。

  现实中,一些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么畸轻,要么畸重,完全根据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态度决定。当事人态度好的就少罚点,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就多罚点,罚轻罚重都是执法人员说了算。更有甚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在一些人情案、关系案中表现得更是突出。对有关系、说人情的案件仅是象征性处罚,犹如隔靴搔痒,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严重损伤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此主观的随意处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也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同时,执法人员也面临被追究“滥用职权”的风险。此类畸轻畸重、明显不当的处罚必须引起执法人员重视。

  规范自由裁量,能够避免同案不同罚,以体现执法活动的统一性。A公司和B公司在同一地区且规模相当,二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但是,行政机关对A公司和B公司的罚款幅度截然不同,相差悬殊。这让人觉得执法机关在同一地区的处罚自由裁量缺乏统一性,有失公允。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令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公权力产生质疑,认为执法机关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更会产生“执法人员是否从处罚轻的公司那里拿了好处”的猜测。因此,执法人员处理同类案件时要避免“同案不同罚”,以保证处罚活动的统一性,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也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将行政机关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作为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表明行政诉讼制度加强了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出一种司法进步。总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体现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也折射了法治政府的形象。只有科学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必将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而这些,正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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