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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锅炉爆炸老人全身烧伤

  • 发布时间:2015-05-25 09:33: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崔道远 记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三无”锅炉爆炸伤人案。

  60岁的吴老太诉称,她在沈某经营的位于密云县五街市场的一家锅炉水暖批发商店(未取得营业执照)购买了锅炉,经商家安装和调试后进行使用。一天夜里,她进锅炉房添煤时,煤炉上盖突然炸起,炉火喷出将自己烧伤。后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9万余元。

  吴老太将锅炉生产者某采暖设备厂、厂家经营者沈先生和销售者沈先生之子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采暖设备厂和沈先生辩称,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应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诊断证明显示所受之伤为热烧伤不是炸伤,锅炉现在状态完好,无爆炸痕迹。本案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添加了防冻剂,这属于易燃物品,当使用锅炉时,管道暴露在外,而在冬季有可能使管道不畅,造成压力增大,这都会导致危险的发生,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采暖设备厂是从事民用常压锅炉生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法院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吴老太在正常使用煤炉的过程中被煤炉内喷出的火烧伤,可以确定煤炉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采暖设备厂作为锅炉的生产者,无法提供符合规范的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产品编号,且在庭审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烧伤系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理应对吴老太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沈某明知所售煤炉没有产品合格证,在产品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出售,并导致老太被煤炉烧伤,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采暖设备厂赔偿吴老太相关费用共计63000余元,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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