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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罚款”:惩治还是纵容

  • 发布时间:2015-05-14 09:39:3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吴学安

  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虽然名义是一个村办企业,但无论是它的生产规模还是生产能力已经完全不是人们想象中的村办企业的样子,对于这样的企业地方政府是舍不得狠下心来让它停产的。就鲁维制药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要求对于不停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淄博市环保部门却将此要求移花接木,避重就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万元罚款。对于企业来说,罚款7万元与强行停产的区别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据《法制日报》)

  “在河北‘红豆汤’、山东潍坊污灌等污染事件后,华北平原查获88家向地下排污的企业,平均每家企业罚款约7万元。如果买处理设备就需要300万元,运行成本还得100万元,这种情况下谁会积极治污。”无独有偶,此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的保护性“排污罚款”事例。

  长期以来,企业违法排污的罚款过低,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曾有地方领导人声称要将污染环境的企业罚到“倾家荡产”,决心够大,措词够很,但落实到现实中,不要说“倾家荡产”,就是罚到“肉痛”的案例都很少见。一些地方的环保执法陷入“以罚代管”的怪圈,企业一边交钱一边继续排污,这显然无法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能以较小的代价获得更大的收益,一些不良企业就争着去“违法”。所以表面看上去,似乎是罚款不断,执法密度越来越大,但实际上却是排污不止、违法不停,环境执法和治理难以走出越罚污染越重的怪圈。

  实行“保护性罚款”,会让守法企业成本变高。守法企业合法经营,对污水进行无害处理,将增加成本。一方面,过低的违法排污罚款,其实就是一种“保护性罚款”,不仅起不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相反还会纵容乃至变相鼓励企业非法排污;另一方面,那些排污的企业因交了“保护性罚款”,就如购买“排污合格证”,往往会堂而皇之地排污,从而诱导更多的企业加入到违法排污的队伍中来。

  尤值一提的是,罚款标准如此之低,许多地方还会设定一个罚款的上限,生怕得罪了企业。更进一步看,“保护性罚款”固然与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有关,但更根本的显然还是地方保护主义。以河北“红豆汤事件”为例,明明是多家企业多年非法排放工业废水,但当地环保官员却辩解,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的水,理由是放上一把红小豆,煮出来的水也可能是红色的。如此荒唐的解释固然不值一驳,但其所折射的心态却具有普遍性:在政绩和官帽面前,环境污染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这比“保护性罚款”更值得警惕。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由于人们在利益面前的冲动、管理监察体制机制的弊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各种污染问题得不到长久有效地解决,致使我们的环境早已不堪重负,加之“先发展,后治理”的思路,使得从法律制定到经费投入,从执法监管到违法处理上,都过于偏软而难以形成刚性约束。因此,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以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突破口,才是改变现今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的现实选择。

  现如今,非法偷排的企业,违法成本远低于治污成本,假若这种“守法不如违法”的现象得以持续下来,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并最终形成“比坏”的潜规则,正如王小康所说,“某种程度上,排污就是利润;治污就是损失。”长此以往,环境治理也就始终难以取得成效。当前中国治理环境污染,最迫切地是要切实调整政府官员考核的指挥棒,并加大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务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绝不能让排污罚款,成为企业的掏钱排污,以具有震慑力的处罚力度来遏制住企业只管自身利益,不顾身边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尽快取消违法排污罚款上限,落实“污染入刑”,使企业主动治污,不敢触动违法排污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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