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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在用银行卡格式条款涉侵权

  • 发布时间:2015-04-29 09:33:4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赵凯丽 记者姚延敏)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银行卡格式条款的调查报告”,多个银行正在使用的银行卡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于去年年底成立了包括高校教授、律师、法律研究生等专业人士在内的课题组,通过征集材料、走访调查、实际办卡等形式,对部分银行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其中多项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银行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问题;银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问题;银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的问题;银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问题;银行单方变更合同的问题;银行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银行对不可抗力的扩大解释问题;诉讼管辖权问题;送达方式问题;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天津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天津市消协共梳理出125条相关建议,于3月初向涉及到的16家银行总行致函,就该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事实、完善建议等进行沟通。截至目前,相关银行总行均向市消协进行了专函反馈,感谢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点评意见,表示将借此契机,对所使用的协议、章程等进行分析排查,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各银行的反馈意见中,33%的天津市消协建议条款被相关银行接受,承诺将会修改相关格式条款;31%的建议条款被相关银行表示理解,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各银行对市消协提出的其他建议条款也都表示将会更进一步的研究。

  天津市消协表示,去年3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与其他市场领域的消费者同等的法律保护。当下,我国并不存在一部专门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的一般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它们作为普遍性规范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了支持,但是无法涉及专业性的问题。

  天津市消协建议,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使其切实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与消协组织的沟通,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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