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发展需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前提
- 发布时间:2015-03-20 09:35: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何 可
羊年春节最火的是什么?不是春晚,而是“红包”。
前不久,腾讯官方披露了春节期间微信和QQ红包大数据。根据披露的数据,除夕当天两大红包平台的用户们共收发了16亿次红包。其中,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QQ春节红包的收发总量达到6.37亿次,共1.54亿人参与了抢QQ红包。
其实,微信红包还只是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改变生活的一个缩影。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新产品发展迅猛,诸如P2P信贷、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滴滴打车、金融机构线上平台等,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工作生活带来诸多利好。
但是,当各种平台及产品不断出现,资金从银行体系蚂蚁搬家到互联网金融平台时,安全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浮出了水面。日前,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被广泛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教授表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国家坚持创新,同时又是防范风险、保证安全的一个重要的平衡点。互联网经济发展需要创新,但是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资者保护为前提。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是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太强,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谈到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原因时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尽可能多的、有利的外部环境。“有60万~150万的投资人在这个行业中,其中一半是赌客和投机者”,因此需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金融风险警示教育。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涉及3个层次,一是公众自我管理,二是平台和行业协会的行业自我监管,三是宏观监管和法律监管。相比较而言,宏观监管和法律监管的成本很高,所以提高监管水平主要着力于提高前两个层次的监管。”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教授汤珂说,现在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群体对于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所以当设计产品的时候,一旦设计得复杂,消费者就很难了解,建议企业应自发形成一种通过设计简单金融产品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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