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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 发布时间:2015-03-11 09:00:19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牛娟娟  责任编辑:张明江

  继2014年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4年4月底,央行在其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提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其中也专门提到了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会期间,众多代表委员热议互联网金融,提出不少议案提案,在建议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监管的同时,有代表认为,“犹如土壤与森林的关系,人民群众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根基和土壤,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金融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如何既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又能确保资金和信息安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现阶段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相关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出“无国界”特征。因此,消费者的无国界性和不特定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此前曾表示,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不确定性等特征,涉及消费者尤其是草根消费者众多,产品类型多、创新快,时间和空间转化快;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往往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电子合同不平等、资金安全存隐患、个人隐私易泄露等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焦瑾璞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有三个层次,第一,充分信息披露,不能隐瞒信息。第二,出了问题要有良好的投诉受理机制。第三,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应得以防范。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方式、工具、手段。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核心。”京北金融总裁、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罗明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看,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要特别关注资金安全。互联网金融因为很多业务操作、投资理财都是在网上完成,相比普通金融消费者,更需要互联网金融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对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推广和业务发展中,必须采取切实、公允、安全、可靠的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消费权益,包括消费者的资产“安全权”、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和风险的“知悉权”、对产品和服务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此外,要尽快建立便捷通畅的渠道,保障消费者在受到不合理损失时享有“索赔权”。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是消费者保护的根本,因此,要以消费者能充分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受教育权”。

  在健全监管机制的同时,有代表建议,还可以从消费者本身着手,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金融风险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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