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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编制地方标准为地名命名立规矩

  • 发布时间:2015-02-27 08:32:4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徐建华)在命名中优先使用历史地名、原有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轨道交通站尽量避免用道路名……正在北京市质监局官网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准备为首都的地方命名“立规矩”,市民对这些“规矩”的反馈,可于3月1日前邮寄或传真到北京市质监局。

  据了解,《标准》是在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基础上经进一步深化、提炼、修订而成,将维护地名秩序,促进地名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城市文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此前的试行导则为试行本,此次修订是结合北京市实际及试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炼,使其转化为正式地方标准。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地名规划时须“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

  《标准》中很多内容都强调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在名称设计中应优先使用历史地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新建、改建道路要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使得新老地名能够有机衔接。选取存量地名命名时,考虑如下因素:知名度上,用高舍低;指代地理实体上,取大舍小;在遗存年代上,留久舍近;在文化品位上,采雅舍俗。存量地名资源不足时,采用创意地名。

  原有通名为“胡同”的,予以保留。难以直接使用的历史地名,宜将名称雅化,或用其谐音,以保持同历史地名的内在联系,如粪场胡同改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为时刻亮胡同等,这就是“采雅舍俗”。片区命名应以方便人们生活为目的,宜采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地名,如双榆树、双井等。

  对于地名的采词用字,《标准》指出,地名命名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英文混合使用。地名中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地名专名和通名字数之和以3到6个字为宜。地名应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

  《标准》还提出,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不宜以现代人名作地名。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名称作地名。可采用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公共建筑名称作地名,非公共建筑不宜用作地名。

  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重名;城市支路、小型城市广场及绿地等在区、县区域内不得重名。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可更改名实不符的地名通名。什么名称算重名?《标准》规定,音同字不同,不视为重名;字同音不同,视为重名。同一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的,视为重名,如中山路、中山街。不同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时不视为重名,在市域范围内,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

  此外,道路命名时应注意不同等级道路的通名配置。“街”、“路”、“道”可用于各级道路的通名;“大街”用于主干路或次干路的商业街通名;“大道”可用于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通名;“巷”、“条”用于支路通名。旧城区须保留区域历史遗留的道路序列特征。轨道交通站命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道路名称,必须用道路名称命名车站时,应选取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及改、扩建道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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