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莫向法律叫板
- 发布时间:2015-02-11 09:33:48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俗话说,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国法与行规并称,给人的感觉似乎两者具有同等的权威性。事实远非如此。行规范围再大、历史再久,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红线它不能碰触。而如果真有人太拿行规当回事,用它来叫板法律,那就大错特错了。
举个例子。某市市民任先生把外套拿到干洗店干洗,几天后取外套时被告知丢失了。任先生要求该店按外套购买价赔偿,但店主表示“凡损坏或丢失顾客衣物,顾客可按洗衣费5倍赔偿”,并说这是洗衣业的行规。任先生认为这样的行规毫无道理,无法接受,就向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回应称,我国《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干洗店“洗衣费5倍赔偿”的行规显然属于减轻洗衣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法声明,因而无效。任先生衣物丢失,由该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所以后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行规可以说无处不在。而行规中存在的类似于干洗行业减轻经营者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倾向,也是由来已久的普遍现象。餐饮行业广遭诟病的开瓶费、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等规定,旅游饭店中午12时结账,银行一年按360天计息,古玩行“赝品不算骗,买假不退”……这些所谓行规明显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有的甚至被贴上“霸王条款”的标签,但由于受到行业的合力维护,它们曾长期存在,有时候还公然与法律叫板。在许多关于“开瓶费”的案例中,人们可以看到旅游、餐饮等相关协会的身影,它们拿出各种行业规范,极力为这一收费行规开脱,为其涂抹合法性的色彩。
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行规与法律的博弈俯拾皆是,这种现象及其结果必然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并进而影响到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对行规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地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对其进行合理规制。
毋庸置疑,行规在商业实践中,对于规范同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多样且遍及社会各个角落而商事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行规不仅补充着甚至是替代着商事法律规范,其对同业成员以及社会的影响有时比法律法规更为直接、具体。但由于行规受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同时,又由于我们现在对行业组织的管理缺位,如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自律性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等并不明确,再加上我国的现代商业尚在发展初期,行规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与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相悖的内容。而且,越是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或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行业,其行规中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内容就越多。
必须明确的是,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配合而不能与之相悖或分庭抗礼。换句话说,行规的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否则视为无效。在法律、行规各有说法的情况下,行规不能高于法规。这不仅因为法律的制定者是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而且还因为法律具有普遍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而行规不仅仅是民间“习惯法”,而且还仅仅是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实施自律的依据。当行业规范与法律冲突时,则应服从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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